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章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题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市国土局、市监察局: 根据《关于在全省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9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分局开展此项工作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的土地违法情况 1、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21日,**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04年10月28日,**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此后,国土资源部又颁布了涉及年度用地计划、用地预审、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和执法监督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分局一是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组织全区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决定》和***总理的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决定》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把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
同时为便于大家学习领会《决定》、讲话和重要文件的精神实质,更好地宣传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我区国土部门专门编印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文件汇编》、《国土资源法规宣传手册》及多期专题《国土资源要情摘报》送呈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党政一把手。通过宣传,促进了增强珍惜土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
二是严格管理,保护耕地。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大检查工作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2、当前我区土地违法违规的态势和新的动向 经过2003年以来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尤其是**《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之后,地方政府依法用地的意识有所提高,土地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国土资源违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当前违法用地形势仍很严峻,县(市)级地方政府公开直接违法的情况已不多见,更多的是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县级政府默许、支持,乡镇基层政府组织实施,村组基层干部亲自出马搞“以租代征”。
长期一来,由于乡镇基层干部缺乏资源保护和依法用地的意识,更谈不上集约节约用地,导致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被随意圈占等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由于耕地被占而又多数得不到合理补偿,也形成了新的不安定因素。中央严管土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基层农村更难得到落实。
同时,国家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乡镇都拟将设立建设新农村的试点,而设立试点的范围有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的将良田也纳入其范围,将出现新的违法用地迹象,也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后,土地违法行为即将反弹的主要问题。 (二)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查处和《决定》下发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土地违法行为的自查 《决定》下发,我县一是狠抓了规范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规章制度,并要求要切实按照所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受理办事单位和群众的报件,确保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二是加大土地动态巡查力度,以每周二和周四定为巡查日。
制定巡查路线,加大巡查范围,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和现场勘察记录,将各乡镇辖区内的基本农田变化、利用、执行情况做为重点巡查,严格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对当场发现的问题,就地依法制止解决。三是坚持县国土、城建监察大队联合巡查执法制度,进一步加化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形成执法合力,更好地打击城乡各类违法乱占土地滥建房屋行为,对城乡各区域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2005年卫片检查我区共有图斑39个,总面积2503.7亩,其中10号图斑属于开发区分局管辖,44号图斑为伪图斑(临时性晒场),在37块图斑中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图斑七块9宗用地,面积300.3亩;共查处违法用地31宗,上报后由市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31起,总面积2503.7亩,处以罚款2055.7万元,责令拆除违法建筑32932平方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建议12人次,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建议市局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3宗。切实巩固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卫片执法的成果。
(三)自查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我分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积极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执法检查,对违法严重、性质恶劣的大要案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做到即处理事又处理人。
对各类违法用地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决不能姑息手软。切实起到处理一个,震慑一方的效果。
同时建立健全了符合我区实际的规章制度,我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加大土地资源保护力度的文件和规章。
这个不仅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所以没有经过审批肆意占地,肯定是违法的。如果经过审批了,属于合法征收的话,肯定是要给征收补偿的。
如果是违建违法占地可以去国土部门举报,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 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②、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③、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④、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⑤、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⑥、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⑦、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