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住房或者田中央的绝大部分建筑都是手续不全的,这个不能全部归结为违章建筑,客观理性的进行三改一拆才是真正的为浦江百姓造福。
某些人如果是恶意起哄或者为一己之私的私人恩怨进行举报或者发帖的话会严重误导网民或者政府部门的。对于纯农业项目用地的,你不哟看到一个棚子就以为是违法的,其实对于整个项目来说,可以建造一层的非永久性的临时建筑的。
就像2楼朋友说的此类建筑其实很多都是相对合法的,镇里面或者村里面批过的,有一定手续的。所以希望网友在说某个建筑是否违章建筑的时间最好有明确证据。
否则就有点唯恐天下不乱的嫌疑了。
您好,自留地上是不准修建房屋的。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海市为例:
1、需要去现场调查取证;
2、确定是违章建筑以后会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如果给出的理由不成立,拆违实施部门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4、拆违实施部门会出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
5、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拆迁,执法部门会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六条 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拆违实施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扩展资料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
第十五条 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
第十七条 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
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可以向城乡规划局投诉,也可以向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