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 学 生 守 则 》(试行)
一、会唱国歌、队歌,升国旗时肃立,敬队礼规范。
二、会用礼貌用语,尊敬师长懂礼貌,友爱同学,不欺负弱小。
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到校,不无故缺席,有事请假。
四、热爱科学,认真学习,开动脑筋,主动寻找答案。
五、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认真做好预复习。
六、诚实勇敢,不说谎话,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
七、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热爱劳动,服装整洁。
八、遵守活动规则,遵守公共秩序,给老弱病残让座。
九、节约用水,爱惜粮食,爱护花木,保护环境,热心公益活动。
十、合理使用零花钱,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动帮助父母做家务。
原小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二、按时上学,不随便缺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
三、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活动。
四、讲究卫生,服装整洁,不随地吐痰。
五、热爱劳动,自己能做的事自六、生活俭朴,爱惜粮食,不挑吃穿,不乱花钱
七、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八、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不骂人,不打架。
九、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拾到东西要交公。
十、诚实勇敢,不说谎话,有错就改。
所说的第八十条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条,这是对有犯罪嫌疑执行刑事拘留的条件 。与定罪量刑没有关系。
至于妨害公务罪的处罚规定如下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 2。
客观方面表现因阻碍公务的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原则上是暴力威胁方法,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暴力、威胁手段也可以构成本罪,因此,拖延方法和不作为方法也可成为本罪的行为方式。 3。
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4。
刑法分则对实施某些犯罪时又有妨害公务的行为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组织他人逾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逾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 5。
行政拘留人员对拘留机关监管人员行使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逃离拘留场所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悔过书是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当庭提交的悔过材料,证明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有所认识、有悔改之意,是悔罪表现,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见: 悔 过 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叫 ,因为妨害公务罪被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天站在这里,接受严肃的、公正的法律的审判。
我通过在 看守所羁押期间对《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认真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在此我真诚地悔过如下:
由于我平时忽视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因为不懂法,而触犯了国家的法律。201 年 月 日,公安机关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我因酒后无知,打了民警,给民警同志造成伤害,同时触犯法律,没有依法办事,以致造成社会危害。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此我真诚悔过。另外,我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弥补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总之,由于本案,我已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后我要更加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并保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希望法庭对我宽大处理。
悔过人:
2016年5月 日
一、基本案情2009年的一天,协助民警工作的警校实习学员王某在检查赵某的身份证时,二人发生争执,赵某并用拳头将王某鼻子打伤,经鉴定,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还在警校上学,没有毕业,尚无正式工作,显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虽然还是学生,但在警队实习期间,执行的是公务,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分析笔者同意后一观点。
《关于<>
王某的主体身份应该以其执行职务的性质来决定。对公民身份证的检查,是公安机关正常工作职责。
王某协助民警检查路人的身份证,属于受公安机关委托,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权,那么在此期间王某可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种观点认为是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规定,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既然王某受公安机关委托,依法执行的是公安机关职务,赵某对其实施伤害行为,属于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妨害公务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赵某明知王某是依法执行公务,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且构成轻伤,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为想象集合犯,择一重罪应该定故意伤害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赵某将王某打成轻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符合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赵某是在王某执行职务时将其打伤的,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故同时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赵某的伤害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法定刑中较重的一个罪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换而言之,法定刑较重,是指法定最高刑较重,如果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重。因此,应按照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的先后比较顺序,来确定两个以上罪名的轻重。
而具体的比较原则是,先要衡量刑种的轻重,对于刑种不同的,刑种较重者为重罪;刑种相同的,比较刑期的长短,刑期较长者为重罪。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就本案而言,二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同,均为有期徒刑三年,那么就应该比较其法定最低刑,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主刑管制,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低刑为附加刑罚金,显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低刑要重于妨害公务罪,所以择一重罪时,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