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PE而言,其运作通常会引发以下几种风险:一是杠杆风险,二是产权不明晰的经济风险,三是市场效率降低的风险。
此外,PE基金自身、基金投资者以及基金持有股权的公司之间也会产生利益冲突,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与其他机构类投资者相比,银行还是一个信贷机构,信贷资金来源广泛,金融衍生工具多样化。
在这种情况下会更容易将PE的风险传递出去,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更大的冲击力。 不过聊以慰藉的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让美国这个PE领先者开始反思监管模式。
危机发生前,美国对包括PE等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监管的指导思想是行业自律为主,政府对PE的监管采取的是注册制,对反欺诈和内部交易作了规定。 危机发生后,美国对本国金融监管大刀阔斧地改革,这种监管模式转变的背后折射出了PE市场的高风险,也体现了美国对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谨慎性。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还不是PE机构的主流,但是未来成为PE的主体毫无疑义,而在这股“气候风”形成之前,应该未雨绸缪,构建好对商业银行系PE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是按照机构监管模式,如银监会监管银行,证监会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
基于此,商业银行系PE的监管主体角色也宜由银监会扮演,结合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是法律平衡。根据《商业银行法》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商业银行参与PE也形成了两个派系:一派是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派系,提供基金募集、发行顾问、融资/并购财务顾问、基金托管等创新性中介服务;另一个派系则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在香港地区的投行业务子公司返程进入内地,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首先要获得批准,其次要符合境外的注册和纳税要求,既增加了银行的营运成本,也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
对于那些未能获批境外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则只能参与外围业务,比如先前提到的投融资顾问、托管业务,只能在PE的“豪门盛宴”外徘徊。 然而,市场和行业以及盈利空间拓展的需要又呼唤商业银行进入PE市场。
因此,如何实现这种境内外进入壁垒平衡,是目前司法界和业界共同的话题。 二是考虑引入央行作为托管人。
私募股权基金中托管人的引入参考了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在我国,托管人一般由商业银行充当。
但是当商业银行自身充当基金管理人时,如果仍然由其自身托管,则存在“监守自盗”的风险;如果由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托管银行,又会出现交叉托管相互勾结的情况,面对这种两难,就需要引入新的独立托管人。 央行作为“最后的借款人”,可以作为托管人,起到有效监督作用。
PE投资周期较长,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且资产流动性较差,流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商业银行资金需得到有效隔离和严格监管,央行作为商业银行PE的托管人,可以在保障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三是继续加强银行金融创新监管。
国内的金融创新往往由具有立法权的监管机构来推动,而非从事金融活动的经营机构来推动,面对这种监管社会各界也有不少质疑的声音,主要观点有两种:一是金融机构无自主创新权,不利于发展;二是我国的金融创新常常出现“一管就死”的局面。 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的主要教训是高杠杆率和衍生工具的滥用杠杆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发挥到了极致。
商业银行事关整个社会体系的日常经营活动,金融创新必须被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我国目前尚未完全放开并购基金中的债券融资市场,杠杆风险尚不是主要风险,如果未来放开债券市场允许杠杆收购,则也要注意对杠杆率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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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监管。对银行进行日常监督,属于银监会的职责。但是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保留了一些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权力。
2004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成立了银监会,专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日常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责。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保留了对商业银行的九项现场检查权,同时,还有一项监管建议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有关银行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必须在30天以内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1.利率政策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 农村 、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 中国 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 自然 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 企业 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 历史 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3.混业经营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 交通 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看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语与其说是偶然的因为一个突发事件(次贷危机),不如说是美国经济在高增长率、低通胀率和低失业率的平台上运行了5年多的经济增长阶段,忽视了投资风险从而导致了危机的爆发。
其实个人觉得这也是必然的。
首先由于“次贷危机”,具体背景不知道你清楚不清楚,我大体介绍下:
次贷危机,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引起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风暴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次级抵押贷款是指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利息上升,导致还款压力增大,很多本来信用不好的用户感觉还款压力大,出现违约的可能,对银行贷款的收回造成影响的危机。随着美国住房市场的降温尤其是短期利率的提高,次级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也大幅上升,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大为加重。同时,住房市场的持续降温也使购房者出售住房或者通过抵押住房再融资变得困难。这种局面直接导致大批次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进而引发“次贷危机”。本次美国次贷危机的源头就是美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市场繁荣时期放松了贷款条件,推出了前松后紧的贷款产品。而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联储加息导致房地产市场下滑。
至于这次危机的影响范围:
首先,受到冲击的是众多收入不高的购房者。由于无力偿还贷款,他们将面临住房被银行收回的困难局面。
其次,今后会有更多的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由于收不回贷款遭受严重损失,甚至被迫申请破产保护。
最后,由于美国和欧洲的许多投资基金买入了大量由次级抵押贷款衍生出来的证券投资产品,它们也将受到重创。
美国“次贷危机”将使股市出现剧烈动荡的可能性加大,从而对全球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世界经济增长带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