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54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55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156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57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169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02条 公诉案件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检察院批捕意味着:一、有证据证明被批捕人发生了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二、被批捕的人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犯罪嫌疑人将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拘留所度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其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不是你说的什么原告向检察院叙述情况 检察院根据情况下令逮捕。
逮捕需要侦查机关初步查明基本案情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有逮捕的必要,继而向检察院呈请批捕,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才准予逮捕。参见《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逮捕的,第19条第3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从你所说的可以看出,你是因证据不足而推定无罪。推定的无罪与已经确证的无罪一样都是无罪,对无罪的人逮捕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况,应当获得赔偿。因此,你可以向县检察院提起刑事赔偿。
关于如何提起,《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6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应视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已依法确认:人民检察院撤销被拘留决定书、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因此,你只需持县法院的判决书及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向县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同时递交赔偿申请书,县检察院就应受理你的赔偿申请。费用。
希望对你有帮助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1.审查逮捕人犯表;
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
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
4.复议决定书;
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是否有罪,由法院最终判决,批捕只是涉嫌犯罪。
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刑事拘留——审查批捕——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开庭审理。
一、刑事拘留:
1,什么是刑事拘留:是指当事人被公安派出所抓获,经讯问后,认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决定对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同时送往看守所关押,公安机关侦查案情。
2、刑事拘留的期限:法律规定最长可以是37天,37天内要么提请检察院批捕,要么放人或者改成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在37天内,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延长羁押期限至法院的审判,最终由法院定罪量刑。在实践中,若非涉嫌重大复杂的犯罪,一般会在拘留后10-20天提请检察院批捕,如果案情简单,会在更短的时间内提请批捕。
二、审查批捕: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7天内决定是否批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则不予批捕,在押人员应该释放。如果批捕了,则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三、侦查阶段:
1、什么是侦查阶段:批捕后,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由派出所或者预审大队继续侦查案件情况。
2、侦查阶段有多久:2个月。2个月内案件侦查清楚,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审查起诉: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送来的案卷后,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构成犯罪的,在1个月内移送法院起诉。
五、开庭审理: 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后,会在2-3天内立案,1个月内开庭审理,判处刑罚或者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