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一)突出重点环节确保确权质量。要加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重点保存好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视频、照片等原始证明材料,重点抓好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等确权材料经农户签字确认等关键环节,避免漏签或未经授权代签,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相关成果达到技术规范要求;保护好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真正做到登记簿和证书上有其名。
(二)加强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级下达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于外包给社会力量承担的有关工作,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返还保证金;及时开展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重视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各地要增强数据安全保密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涉及的定位基础、境界与管辖区域、其他地物、承包地块、基本农田、栅格数据等地理信息数据做好保密管理。在开展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时要对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做好脱密前后的数据衔接,按工作需要及运行环境将数据库分为保密库和运行库,实行物理隔离,保证原始数据安全。
(四)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要重视土地未确权等遗留问题的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探索建立解决疑难问题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处理农民群众疑难遗留问题,防止出现大范围大规模的信访事件。要及时公开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倡导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问题反映解决途径,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拓展确权成果应用。加快农村承包地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提升农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网签备案、土地流转监管、纠纷仲裁调处等业务数据和确权数据的协同管理。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登记机制,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适时开展农民群众查询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证簿不符、证实不符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整改。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衔接工作,逐步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标注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上。按照中央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提供耕地轮作休耕地块的四至信息及农户基本情况。探索确权成果在土地流转、抵押担保、涉农补贴、承包权退出、农田整治、解决地块细碎化等方面的应用。
一是安排部署到位。
按照县上的统一要求,各镇迅速制定并上报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召开了镇村干部参加的动员会,对确权登记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石门镇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评,镇村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推行旬汇报、月督查工作机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上报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并通过了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是保障措施到位。各镇相继成立了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指导镇村工作开展,筹措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关口镇实行镇级干部包抓指导到组,每组都明确由专人负责系统录入工作;为每个村民小组配备了皮尺、计算器等必备工具。 三是业务培训到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QQ群,及时解答各镇政策咨询、收集工作进展情况,并安排业务干部深入部分镇,对确权登记工作的技术规范、操作流程等提出了统一要求。 四是部门配合到位。
除个别部门抽调驻镇包抓指导组人员尚未到位,其他各指导组积极与包抓镇联系,并深入实地指导召开动员会、培训会及工作开展。 五是政策宣传到位。
县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农业信息网上开设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专栏,在县电视台启动了为期20天的《工作方案》及标语宣传,编发了第一期《工作简报》,及时发布各镇工作动态,总结推介好的做法和成效;金寨、段家河等镇利用村务公开栏、宣传栏及宣传标语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打消思想顾虑,积极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厅的要求,于2009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的时间: 2009年3月至12月(各村具体时间另行公告通知)。
二、登记工作范围: 对龙港镇辖区内各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永久性的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 三、统一登记和受理的地点: 统一登记的地点为各村村委会办公室。
统一受理办证地点:龙港城区和白沙、海城、平等办事处所管辖的各村到龙港国土分局办事大厅受理;湖前、江山办事处所管辖的各村到湖前国土站受理。 四、操作流程: 为规范土地登记,提高办事效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村到龙港国土分局地籍股和各国土站领取《宅基地使用权预登记表》,对本村村民宅基地以幢为单位进行登记。
登记完毕后,各宅基地户主按公告通知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门牌证到各村村委会办公室统一登记,并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绘宗地图和照相馆拍摄好房屋现状照片。 统一登记完毕后,由各村组织国土等有关人员到实地调查,包括核实、测量、拍照和指界等。
最后由各村委会对各宅基地户主申报材料进行整理,统一向各受理地点申请办证。办证完毕,送证到村到户。
五、申请办证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及户口簿、门牌证或村委会门牌证明。 2、公证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土地权源证明材料: (1)用地时间在1982年2月13日以前(包括于1987年1月1日前拆建但未办理拆建手续的),须提供《土地权源证明书》(村、镇盖章)1份、房屋现状照片2张和宗地图2份。 (2)用地时间在1982年2月13日以后(包括于1987年1月1日前拆建并已办理拆建手续的),以批准拨用方式取得的,须提交县府或镇府批准文件、农村个人建房呈报表、有关规费发票和宗地图。
对个人公寓式住宅,还须提交规划总平图、用地征地红线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土地面积分摊表等。 六、政策界定: 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凭土地权源证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四)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前实施进行拆建的,凭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拆建文件确权登记。 未办理拆建手续的,凭签有当地政府调查意见的土地权源证明材料确权登记。
(五)经法定机关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房屋实际占地超过批准使用面积的,先按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占的土地面积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今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重新进行变更登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村委会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龙港广播电视站要做好宣传,让家家户户知晓。公安部门要对亲属关系做好核实,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各自相关的工作。
各村“两委”党员干部在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在村里要利用宣传标语、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村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镇村镇建设局要全力配合国土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及核查工作,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的原则进行调解和处理。
各村“两委”干部要做好本村村民宅基地情况调查摸底,为本村顺利开展发证工作打好基础。 国土部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进驻各村,上门协助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等,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为总结经验,国土部门可先选择1-2村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工作经验,先易后难,在原有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全方位推进工作。 对分家析产(继承)等情况较复杂的权源,要主动帮助现场公证;对业务不懂的村干部,要做好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