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开办费可以选择适用。
(1).继续在“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在开始经营之是起,3 年内摊销计入费用。
(2).直接将开办费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上一篇:发放职工福利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