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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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股权质押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登记机构。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是不收费。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3、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4、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5、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一。
第一条:有关各方 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公司。 2、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标的公司 3、标的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第二条:质押对象及担保范围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依据标的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如标的公司没有依据《借款合同》在到期日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出借人的债权转移至甲方。甲方系标的公司的债权人。
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其对标的公司履行其对甲方债务的担保。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和质押权的全部费用,如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第三条: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字后三天内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四。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的股东;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或)转让给甲方;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交易及批准和授权的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标的公司及时依照标的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有关一系列协议、附件清偿借款及利息。
如到期无法偿还,可依法将质押股权折价转让给甲方。乙方本人、并且乙方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或任何第三方获得本协议项下折价转让的股权,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6、如甲方在实现质押权时选择折价的方式,乙方同意折价的方式为:以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扣除评估费及其他实现质押权的所有费用之后剩余的价值。 如乙方欲提议其他估价方式,需另行形成书面协议。
在相关协议达成之前,净资产法为估价依据。 五。
第五条:违约及赔偿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款或不及时、不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甲方对乙方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 1、折价后书面通知乙方,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乙方在的股东地位,乙方对折价后价格异议不影响甲方的股东地位; 2、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六。第六条: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裁判。 七。
第七条: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八。
第八条:生效和本文 1、本质押合同自乙方签章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全文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此,当事人没有办理出质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