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
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这种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选D 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注意单选题)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3)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管期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保管3年的:月、季度财务报告 保管25年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保管5年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 其余为15年.。
作废的原始凭证是不可以擅自销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 馆代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这种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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