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取得进项专票用以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除人人有份的集体福利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形成的,且取得了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即可以按照正常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工会购买的办公用品、职工教育购买的图书、财务人员参加职业和财会培训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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