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十三万会属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般认定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从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中国发展蔓延,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电信诈骗起源于台湾,又称为是“台湾式诈骗”,自2000年起在东亚及东南亚地区盛行,近年逐渐蔓延至中国大陆。
随着犯罪手法的不断传播,内地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也仿效其手段进行犯罪。除了福建以外,湖南、湖北、广东、海南、河北个别市县的一些不法分子也加入了诈骗队伍。
2009年以来,中国一些地区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此类犯罪在原有作案手法的基础上手段翻新,作案者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使用任意显号软件、VOIP电话等技术,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经济犯罪,以没收受害人所有银行存款进行恫吓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
仅2008年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这四个省市因电信诈骗犯罪市民损失近6亿元。 犯罪特点 一是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地毯式地给群众发布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布范围很广,侵害面很大,所以造成损失的面也很广。 二是电信诈骗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一开始群发短信,发展到英特网上的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
骗术也在不断花样翻新,翻新的频率很高,有的时候甚至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 三是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
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组织很严密,他们采取企业化的运作,分工很细,有专人负责购买手机,有的专门负责开银行帐户,有的负责拨打电话,有的负责转账。分工很细,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
这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是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
有的不法分子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常在境外发布短信到国内骗中国老百姓。还有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隐蔽性很强,打击难度也很大。
侵害群体 电信诈骗侵害的群体具有很广泛的特点,而且是非特定的,采取漫天撒网,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个号段或者某一个地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根据做的调查来看女性占70%以上,年龄上看中老年人超过70%,因此中老年人妇女要特别引起警惕。
打击瓶颈 很多人很困惑的问题。骗子都留了电话、留了账号抓起来不就完了吗,其实远远不像一般善良的人们想象得这么简单。
因为电信诈骗和传统犯罪有很大的区别,不像普通的盗窃、抢劫、杀人有犯罪现场,有痕迹物证,有刀、有枪或者有现场存在着蛛丝马迹和线索,而电信诈骗是远程的、非接触式的,你被骗了都没见过骗子长什么模样。留给公安机关的确实有诈骗电话和涉案账户,但是这些电话和账户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全是假的,没一个真的。
这些手机号码都是无记名的。显示的座机号码大部分也都是网络虚拟电话,按说打电话应该有一个显示主叫号码,但是这种一号通和400电话都还有其他捆绑的号码,甚至还有一些任意显号软件可以显示出虚假的电话号码来,有的时候甚至可以显示出银行的电话、公安局的电话,实际上是虚假的,是由犯罪分子手动设置上的,它既能蒙骗受害者又能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有的甚至通过境内、境外的服务商、服务器来层层转接。 银行账号和银行卡也是不法分子花钱用他人的账号批量使用。
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可以搜集几百个账号专门卖给诈骗集团的,到时候花几十块钱买一个民工的身份证,一开开一、两百个银行卡。公安机关一追查是一个民工的身份证。
另外,犯罪分子设立了多级账户,通过银行快速层层转账,最后再在分布在全国各地的ATM机上提现。 经常碰到有的时候犯罪分子诈骗两、三百万块钱在几分钟的时间内就转移到各地,很快就被人取走了。
因此,公安机关侦办一起这样的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经费,要派出很多的专案组,满世界跑,到处拿着法律手续找银行、找通信部门查电话、查账号。哪个环节出了一点差错都会影响侦查工作。
可以说破这种案件远远不是一般的业余人士和不了解的人所想象得那么简单。实际上工作非常繁琐,要投入很多的力量才能破获这样的案件。
防骗意识 公安机关破获的无数诈骗案件有一个共同的规律,诈骗犯无论花言巧语,无论手法如何翻新,最后都要落到一个点上,就是犯罪分子都要受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和账号,无论骗术是什么最后都会落到这一点上,因为他就是要钱嘛。所以在此我也要提醒广大网友、广大群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千万不要轻信那种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千万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的信息,如果你有疑问的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