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明确是选择固定合同总价还是选择固定合同单价,无论选择哪一种固定价格合同,都必须明确:一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是与一定施工技术难易程度的施工承包范围相对应的,这就是一定的承包范围的前提条件。
在这一前提条件下,按时保质完成工程与按时足额支付价款才相匹配,即工期、质量与价款是在一定承包范围的条件下构成稳定而平衡的结构,构成合意而对等的公平。也就是说,此时三者的关系是静态的。
根据建设工程具有影响因素多、周期长、不确定性等特点,承发包双方的矛盾或纠纷往往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方或双方没有认识到静态与动态的关系;第二类是对静态的前提条件以及工期、质量与造价三因素的内涵约定不明;第三类是对动态变化后的三因素的关系约定不明甚至没有约定。打破三者的平衡主要有两种情形:1.1.前提条件发生变化主要是增减工程量,即承包范围发生变化,原约定不自然适用增减部分的承包范围的约定,应就增(减)部分另行约定三因素;这种情形因施工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1.1.施工承包合同中采用固定总价的情况若对于超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而增(减)的工程量,从定性的角度看,能否计算,必须明确该增(减)部分的工程价款是不包括在固定总价内的,也就是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该笔工程价款。
从定量的角度看,如何计算,必须明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承包双方可以就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协商达成结算方式,可能采用可调价结算方式,也可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结算方式,还可能采用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当然,也完全可能采用固定总价结算方式。若不能达成协议,只要能证明三点:第一,承包人承建的工程量不属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范围;第二,证明该额外工程量是发包人指令或同意施工的;第三,承包人确实按照要求实施过施工行为的,承包人就可以主张该部分增加的工程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的增加工程价款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或者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即按照政府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或造价信息作为确定相关工料单价和计取费率的依据.1.2.施工承包合同中采用固定单价的情况固定单价结算方式一般是设计达到一定深度后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对于超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处理原则同上。
1.2.1前提条件不变,但对价格波动的幅度及引起价格波动的原因是否属于商业风险的认定不清前提条件与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是两个必须明确的不同的概念。例如: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首先约定,在本合同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在士10 %幅度增减范围内,单价不变;若超出此增减幅度范围,如何约定,一种是超出部分不受固定单价的约束而按实结算,未超出部分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另一种是整个工程量的范围内(无论超过部分还是未超过部分)均不再受固定单价的约束而按实结算。
其次约定,在前提条件不变情况下,哪些因素使价格发生变化至哪个幅度,允许对固定单价进行调整,并且明确约定如何对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调整。实践中,如果承发包双方对此未约定,通常应不作调整,除非出现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从而显失公平.参考资料:。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概念及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文件,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各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只需填写该文件空白栏目,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造价咨询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规定,下列文件均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合同标准条件作为通用性范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
合同标准条件明确规定了造价咨询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和咨询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注: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专用条件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 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
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
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办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申请表申请材料及条件:(一)施工(装饰)合同备案1、施工(装饰)合同全部文本(原件);2、中标通知书一份(原件);3、招标资料汇编(原件)或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原件);4、合同中法定代表人未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带授权委托书(原件);5、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投标的实质性内容等。
(二)劳务合同备案1、劳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进济施工登记备案证(外地进济企业)(原件);2、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一份(原件);3、劳务合同全部文本(原件);4、合同中法定代表人未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带授权委托书(原件);5、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及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内容等。(三)造价咨询合同备案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三份(标准文本);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提供《外地进济备案证明》;3、参与本合同业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进济咨询企业专业人员证书执行暂存制度);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加条件协议”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工程造价人员名单。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 咨询人:(盖章)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