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和村民会 议负责并受其监督。
而监督权是选举权派生的实体权利,与选举 权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也是选举权的延伸,是对选举权的一 种保护。因此,村民享有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村民委员会 成员也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村民对于不称职、严重失职的 或者违法乱纪、群众不信任、不拥护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权向 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或者罢免的意见。
民主监督是指村民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 事务进行监督。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 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村民委员会向村 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对于经过民主评议不称 职的村委会成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撤换和罢免。
(3)村 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 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民主监督的形式 主要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罢免、查询、向乡镇政府或 者上级政府反映等形式。依据中央政策的规定,村民民主监督 的形式还包括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评议等。
各地的监委会制度基本上围绕2010年最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条例实行。 (1)本村村民代表,为人正派,无违法乱纪行为;
(2)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基层各项涉农政策,且有协调议事能力;
(3)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4)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衷于公益事业。 (1)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
(2)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3)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职评议;
(4)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
(6)引导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7)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并拒绝更正的,可由监委会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1)监委会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由监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2)监委会主任应列席村委会会议或村两委会议。
(3)监委会下设各组按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职责分工对村民委员会的相应工作进行监督。
(4)监委会应每季度听取下设各组工作汇报;每半年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并进行半年度满意率测评。
(5)监委会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全体村民代表,每年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年终述职测评,并进行信任度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不信任票数超过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30%的,由村党组织和监委会对其进行谈话和告诫;不信任票数超过50%的,由村党组织找其谈话,按照村干部承诺辞职制度的有关规定,视情劝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绝辞职的,应按照有关法律启动罢免程序。
(6)监委会成员的免职和补选:监委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成员兼任的,如果其党内职务被免职被免去,其监委会主任职务也应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监委会主任由非村党组织成员担任的,因违法违纪而不宜继续担任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由党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实施罢免。监委会成员因违法的,自立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务,判刑后其成员资格自动取消;监委会成员违纪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由村党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实行罢免。
(7)监委会成员因故缺位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监委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补选。补选工作由监委会主任主持,主任缺位的,由副主任主持。补选按本意见规定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8)监委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管理,监委会至少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年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监委会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若不信任票数超过应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50%的,其监委会成员的职务自动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