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备忘录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盛世宏扬教育是湖南理工学院、湖南中医药大学在东莞的教学站点。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方针,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东莞市盛世宏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就合作招生等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性质以及办学层次 1、专升本科2.5年业余、3年函授;高中起点本科5年业余、函授; 2、大专2.5年业余、3年或4年函授; 二、招生专业:(见当年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以上专业面向乙方所在的市或周边地区招生,考生按当年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规定报名、考试,经省招办批准录取后,方可取得学籍。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招收未录取的人员就读,经甲方同意跟班进修的学员,视为跟读生,甲方承认其所学科目的成绩,但学籍应从该省招办录取后才能开始计算。 三、毕业 取得学籍的学员,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所有科目考试考查合格并通过毕业鉴定,即可获得全国上网、电子注册的成人教育专、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四、甲方职责 1、确保招生录取计划指标的落实,并按当年的招生政策和程序作好录取工作; 2、制定符合专业特点及其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确保面授时间的安排以及考试考查等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建立和管理学生学籍; 4、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证书,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发给结业证、肄业证或成绩证明; 5、全权负责考生赴长沙或岳阳参加全国统考的各项事宜,乙方应全力配合; 6、负责为乙方提供教材。 五、乙方职责 1、乙方应根据自身资源开展招生、教学工作; 2、乙方按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3、招生合作有效期内,认真地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和报告登记事宜; 4、在有效期内免费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 5、乙方在进行招生宣传和解答时,乙方须按甲方提供宣传材料进行。 6、乙方应及时将学生报名表及咨询报名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甲方,以便甲方存档并办理学员入学手续。
乙方保留甲方反馈的确认传真和邮件,作为结算劳务费的依据。 7、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六、学杂费 1、西南大学、南昌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南昌航空大学收费标准:专科3200元/年、本科3600元/年(医学类专业学费要上调)。无论是2.5年制业余还是3年制函授均按三年收费; 2、湖南理工学院、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专科2960元/年,本科3460元/年。
无论是2.5年制业余还是3年制函授均按三年收费; 3、杂费:湖南省成教办当年公布的标准按实收取上缴。(一般报考费200元/人,学杂费、教材费、资料费:300元/年) 四、利益分配 乙方向甲方输送学员,甲方按 元/人报酬支付给乙方,第一年支付 元,第二年支付 元。
如果招收学员数量超过 人,则按照 元/人的报酬支付给乙方。第一年支付 元,第二年支付 元。
一般可以在每年的12月左右进行结算。 五、授权范围的限制 乙方作为甲方的招生合作伙伴,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不得过分承诺甲方做不到的事情,不得做超范围的许诺和虚假宣传,若需对外做广告时,广告内容宣传发布之前必须经甲方审批同意方可发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发布广告,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欺诈活动; 4、乙方所招学生,学生所交的一切费用必须到指定的学习中心处交纳。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乙方如擅自收取学生学费等一切费用,则出现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协议的有效期仅限2009届招收学生; 2、乙方如想单方终止本协议,需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材料,说明解除协议原因,获得批准后,本协议方可终止; 3、本协议有效期届满30日,双方可进行协商,以决定是否续签本协议或制定新的授权协议; 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继续承担已报名学员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附: 招生员资料表格 单 位(或个人) 负责人 邮 编 职 位 电 话 E-mail 身份证号。
合作备忘录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盛世宏扬教育是湖南理工学院、湖南中医药大学在东莞的教学站点。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方针,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东莞市盛世宏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就合作招生等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性质以及办学层次 1、专升本科2.5年业余、3年函授;高中起点本科5年业余、函授; 2、大专2.5年业余、3年或4年函授; 二、招生专业:(见当年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以上专业面向乙方所在的市或周边地区招生,考生按当年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规定报名、考试,经省招办批准录取后,方可取得学籍。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招收未录取的人员就读,经甲方同意跟班进修的学员,视为跟读生,甲方承认其所学科目的成绩,但学籍应从该省招办录取后才能开始计算。 三、毕业 取得学籍的学员,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所有科目考试考查合格并通过毕业鉴定,即可获得全国上网、电子注册的成人教育专、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四、甲方职责 1、确保招生录取计划指标的落实,并按当年的招生政策和程序作好录取工作; 2、制定符合专业特点及其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确保面授时间的安排以及考试考查等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建立和管理学生学籍; 4、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证书,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发给结业证、肄业证或成绩证明; 5、全权负责考生赴长沙或岳阳参加全国统考的各项事宜,乙方应全力配合; 6、负责为乙方提供教材。 五、乙方职责 1、乙方应根据自身资源开展招生、教学工作; 2、乙方按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3、招生合作有效期内,认真地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和报告登记事宜; 4、在有效期内免费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 5、乙方在进行招生宣传和解答时,乙方须按甲方提供宣传材料进行。 6、乙方应及时将学生报名表及咨询报名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甲方,以便甲方存档并办理学员入学手续。
乙方保留甲方反馈的确认传真和邮件,作为结算劳务费的依据。 7、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六、学杂费 1、西南大学、南昌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南昌航空大学收费标准:专科3200元/年、本科3600元/年(医学类专业学费要上调)。无论是2.5年制业余还是3年制函授均按三年收费; 2、湖南理工学院、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专科2960元/年,本科3460元/年。
无论是2.5年制业余还是3年制函授均按三年收费; 3、杂费:湖南省成教办当年公布的标准按实收取上缴。(一般报考费200元/人,学杂费、教材费、资料费:300元/年) 四、利益分配 乙方向甲方输送学员,甲方按 元/人报酬支付给乙方,第一年支付 元,第二年支付 元。
如果招收学员数量超过 人,则按照 元/人的报酬支付给乙方。第一年支付 元,第二年支付 元。
一般可以在每年的12月左右进行结算。 五、授权范围的限制 乙方作为甲方的招生合作伙伴,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不得过分承诺甲方做不到的事情,不得做超范围的许诺和虚假宣传,若需对外做广告时,广告内容宣传发布之前必须经甲方审批同意方可发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发布广告,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欺诈活动; 4、乙方所招学生,学生所交的一切费用必须到指定的学习中心处交纳。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乙方如擅自收取学生学费等一切费用,则出现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协议的有效期仅限2009届招收学生; 2、乙方如想单方终止本协议,需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材料,说明解除协议原因,获得批准后,本协议方可终止; 3、本协议有效期届满30日,双方可进行协商,以决定是否续签本协议或制定新的授权协议; 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继续承担已报名学员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附: 招生员资料表格 单 位(或个人) 负责人 邮 编 职 位 电 话 E-mail 身份证号。
一般指的是外交实践中国家间或外交代表机关之间使用的外交文书)实际上是一种口头通知或谈话记录。用于说明某一问题在事实上或法律方面的细节,或明确外交会谈中的谈话内容交涉中为使对方便于记忆谈话内容或避免误解,既可将谈话内容预先准备妥当,谈后面交对方,也可在事后送交。可作为照会的附件,也可单独使用
合作备忘录用第三人称写成起首和结尾,不用致敬语,开头就叙述事实。面交的备忘录无抬头和落款,也无编号(送交的有),但有发文日期、地点。说帖、非文件、工作文件,也属于备忘录。
合伙经营协议书 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3年,自2010年 月 日起,至2013年 月 日止。
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0年 月 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对于公司在职(全职)的股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劳动报酬,其具体工资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商行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焊接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焊接公司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焊接公司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焊接加工业务)、购进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进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
项目合作协议书 合作备忘录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就甲方为乙方引入项目合作业务的有关事宜签定如下备忘录: 1、甲方同意将自身开拓的有关 系统业务的项目关系资源引入乙方,介绍乙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就《 系统》项目进行业务合作; 2、甲方同意除了 硬件集成项目由甲方优先承接外,乙方可直接与 公司按照产品研发、技术支持、系统集成、工程实施及售后服务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合作; 3、乙方同意在与 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过程中,凡乙方参与并承接的业务定单,乙方从每笔项目研发费用中提取总金额的10%或者从每项工程合同额中提取总金额的 6 %作为业务中介费支付给甲方; 4、乙方同意不得避开甲方单独与 公司进行相关业务合作,凡涉及乙方与 公司进行诸如技术团队合并、公司股权重组等其他更深一步的合作事项时,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5、双方同意凡属乙方与 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项目合同,自乙方从 公司或用户方收到每笔款项之日起七日内,乙方按照相应比例将甲方应得的业务中介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6、双方均有义务严格履行本合作备忘录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有关条款内容。
双方若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有关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7、本备忘录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8、本备忘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本备忘录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