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证明样本 协议双方于年月日在xx市xx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xx,因夫妻感情问题,经协议人自愿协商,现达成分居协议如下: 一、协议人自愿协议分居,在分居期间: 1、双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且不得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2、双方互不履行相互抚养之务。
二、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处置 1、分居期间,xx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可另行租房居住,且甲方不负担乙方租房之费用。
3、分居期间,各方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均不得对外借债,否则,视为个人债务。 三、分居期间孩子抚养权 在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权由甲方行使,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四、分居的期限 分居的期限时间为x年,自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 五、分居的结束 1、双方协议自愿恢复同居关系; 2、一方申请法院起诉离婚; 3、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上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协议人: 某某 某某 x年x月日 扩展资料: 1、一方居委开具的一方居住证明;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4、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5、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6、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7、前一次诉讼确认的分居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华律网:分居证明范本 。
分居证明
王某是我单位职工,从2016年2月开始起。一直在我单位宿舍居住。
这是个两个人的宿舍,还有一个同性居住人张某。
王某在2012年结婚,从2016年开始与妻子赵某分居。
王某在本地有房产,住某街道某楼某号。
妻子在本地某公司工作。现在房子由妻子自己居住。
特此证明。
某厂办公室(公章)
201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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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夫妻分居,单位不会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如果夫妻要离婚,还要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或者去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分居证明应当写清楚双方感情不合而分居,分居的具体起止时间,证明人等事项。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由居委会开具该分居证明,但最好就分居行为做公证为好。
格式如下:证明:我社区居民xxx因与爱人经常闹矛盾而长期分居,从而导致感情破裂,特证明二人无感情基础。 能作为夫妻分居证明有很多,但需要在生活中仔细的收集,一般而言夫妻分居的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案例: 原标题:居民要社区开分居证明 群干很伤脑筋 夫妻住不住在一起我们怎么知道啊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刘利鹏)居民找到居委会,请求开具“没和妻子住在一起”的证明,这让青山区31街社区的群干很伤脑筋。
昨日,社区居委会主任周琳说,开具这样的证明,社区实在是很为难。 上周五,该社区居民成先生(化名)找到周琳,请她开具一张证明,证明他没和妻子住在一起,以便向单位申请探亲假。
“这把我搞得哭笑不得。” 周琳说,夫妻两人有没有住在一起,外人怎么知道呢?成先生的妻子来了或是走了,又不会跟居委会汇报,她于是拒绝了。
成先生颇为不快,认为社区群干“卡自己”,坚持要居委会开证明。 无奈之下,群干们走访了成先生隔壁左右和楼上楼下的邻居,他们说,近期确实没看见成先生妻子。
于是,社区出具了“据邻居反映,其妻近期未与其住在一起”的证明,昨日交给了成先生。“这也是无奈之举。”
周琳说,居委会遇到居民类似的要求,确实无法完全拒绝,只能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满足需求。 昨日,记者联系上成先生。
他介绍,自己是武汉人,妻子的老家在黄冈。去年开始,由于妻子娘家经营生意,请妻子回家帮忙,妻子一年多都是住在老家,因此,他向单位申请了探亲假。
但是,由于单位里外地员工比较多,很多人都要请探亲假,甚至有些已经落户武汉的也要请探亲假,为了甄别真伪,该单位出台了一项“土政策”,要求社区出具证明,证明请假人亲属确实不在身边。 就在记者在居委会采访此事时,恰好又碰到一位女士找到周琳,说在外地工作的丈夫前段时间回家探亲,回去后报销路费时,单位要求社区居委会证明他确曾回家过。
“又是一桩难事。”周琳苦笑着说。
今年9月,武汉市民政部门出台了“社区减负实施细则”,要求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确能如实掌握的情况和事项,社区居委会才可使用印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证明材料。
“希望一些相关单位,不要再把无关的证明事项推给社区。”周琳说。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居民要社区开分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