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对点协议(PPP)为在点对点连接上传输多协议数据包提供了一个标准方法。
PPP最初设计是为两个对等节点之间的IP流量传输提供一种封装协议。在TCP-IP协议集中它是一种用来同步调制连接的数据链路层协议(OSI模式中的第二层),替代了原来非标准的第二层协议,即SLIP。
除了IP以外PPP还可以携带其它协议,包括DECnet和Novell的Internet网包交换(IPX)。PPP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封装:一种封装多协议数据报的方法。
PPP封装提供了不同网络层协议同时在同一链路传输的多路复用技术。PPP封装精心设计,能保持对大多数常用硬件的兼容性。
克服了SLIP不足之处的一种多用途、点到点协议,它提供的WAN数据链接封装服务类似于LAN所提供的封闭服务。所以,PPP不仅仅提供帧定界,而且提供协议标识和位级完整性检查服务。
链路控制协议:PPP提供的LCP功能全面,适用于大多数环境。LCP用于就封装格式选项自动达成一致,处理数据包大小限制,探测环路链路和其他普通的配置错误,以及终止链路。
LCP提供的其他可选功能有:认证链路中对等单元的身份,决定链路功能正常或链路失败情况。网络控制协议:一种扩展链路控制协议,用于建立、配置、测试和管理数据链路连接。
配置:使用链路控制协议的简单和自制机制。该机制也应用于其它控制协议,例如:网络控制协议(NCP)。
为了建立点对点链路通信,PPP链路的每一端,必须首先发送LCP包以便设定和测试数据链路。在链路建立,LCP所需的可选功能被选定之后,PPP必须发送NCP包以便选择和设定一个或更多的网络层协议。
一旦每个被选择的网络层协议都被设定好了,来自每个网络层协议的数据报就能在链路上发送了。 链路将保持通信设定不变,直到有LCP和NCP数据包关闭链路,或者是发生一些外部事件的时候(如,休止状态的定时器期满或者网络管理员干涉)。
应用:假设同样是在Windows98,并且已经创建好“拨号连接”。那么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来设置PPP协议:首先,打开“拨号连接”属性,同样选择“服务器类型”选项卡;然后,选择默认的“PPP:Internet,WindowsNTServer,Windows98”,在高级选项中可以设置该协议其它功能选项;最后,单击“确定”按钮即可。
②即“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机制下,对社会需要的特定公共服务,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兴办公共项目,而是鼓励企业投资兴办(或企业与政府合资兴办)项目并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购买。
PPP工作流程:当用户拨号接入ISP时,路由器的调制解调器对拨号做出确认,并建立一条物理连接。PC机向路由器发送一系列的LCP分组(封装成多个PPP帧)。
这些分组及其响应选择一些PPP参数,和进行网络层配置,NCP给新接入的PC机分配一个临时的IP地址,使PC机成为因特网上的一个主机。 通信完毕时,NCP释放网络层连接,收回原来分配出去的IP地址。
接着,LCP释放数据链路层连接。最后释放的是物理层的连接。
PPP和HDLC之间最主要的区别是,PPP是面向字符的,HDLC是面向位的。③PPP在GPS应用领域代表着“精密单点定位(PrecisePointPositioning)”,精密单点定位是利用国际GPS服务机构IGS提供的或自己计算的GPS精密星历和精密钟差文件,以无电离层影响的载波相位和伪距组合观测值为观测资料,对测站的位置、接收机钟差、对流层天顶延迟以及组合后的相位模糊度等参数进行估计。
用户通过一台含双频双码GPS接收机就可以实现在数千平方公里乃至全球范围内的高精度定位。它的特点在于各站的解算相互独立,计算量远远小于一般的相对定位。
PPP的特点:①主要观测值为载波相位②采用精密的卫星轨道和钟数据③采用复杂的模型PPP定位精度:亚分米级。 PPP用途:全球高精度测量,卫星定轨。
ppp在RFC1661中提供详细的PPP规范PPP是指政府与民营机构(或更广义点,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下同)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水厂等)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监狱、警岗等)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有主要有垂直和水平两种方式;而BOT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民营机构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BOT主要有BOT、BOOT和BOO三种基本形式和十多种演变形式,如BT、TOT等。 由定义可见,PPP本质上和BOT差不多,都属于狭义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即“通过项目来融资--通过该项目的期望收益来融资的活动”,而非广义项目融资,即“为项目融资--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以及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活动”。
从金融学而言,所谓狭义项目融资,是指债权人(银行)对借款人(项目公司)抵押资产以外资产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而广义项目融资,往往是有100%追索权的,即债权人对借款人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也有追索权。PPP和BOT项目对民营机构的补偿都是通过授权民营机构在规定。
现有争议(一)理论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关于PPP合同法律性质的探讨上,并根据PPP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来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
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张PPP合同为行政协议,其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主要理由是,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基础和合同内容的特殊性看,PPP合同符合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合同一方为行政机关、签约系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为目的、合同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等。
二是认为应将其定性为民事合同,可通过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相关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从合同形成过程,PPP合同的订立是在当事方通过平等协商基础上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契约性、可谈判性等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
第二,从PPP合同的内容看,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达成一致的主要为民事事项。包括:项目出资、股权转让、服务质量与标准、收益取得方式、履约担保、风险分担、承诺与保障等。
第三,PPP模式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合作方式,公私双方并非公权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并非处于隶属状态。从其推广的目的来看,政府是希望利用社会资本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提升行政管理的效能,因此,制度设计上需要更多地考虑如何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以及如何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三是认为PPP合同为复合型法律关系,兼具民事性质和行政性质,应结合具体争议类型采取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理由是从PPP合同的内容看,既有政府及社会资本平等协商达成的大部分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其中也有赋予政府单方解除权、单方定价权等内容,部分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PPP合同还具有行政许可的内容。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PPP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协议。(二)制度上的争议在规则层面,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对PPP合同的性质及争议解决作出规定,业内通常从两个角度给PPP的争议解决寻找法源:1.认为PPP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应规定,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认为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既然PPP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亦应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但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中,都一致认可PPP合同的民事属性,并明确规定可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发改委2014年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在编制原则中明确强调依照合同法拟定;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
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也写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公平竞争的原则,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同时要求合同中需有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7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刻意回避了关于PPP合同属性的争论,但在争议解决章节中还是采纳了两分法的理念,即社会资本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他PPP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采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事实上认可了PPP合同兼具民事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
(三)实践中的争议在仲裁中,只要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一般都会作为民事合同进行审理。在诉讼中,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实务中虽有将PPP合同认定为行政纠纷的判例,但绝大多数判例将PPP合同争议认定为民事纠纷。
在裁判理由方面,主要有两种思路:其一,不讨论PPP合同的性质是民事性质还是行政性质,只需判断该争议是否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相关,即应当结合争议的具体内容及所针对的行为性质来认定,如果争议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则应认定为行政性质;而如争议与行政权力的行使没有关系,则应按民事纠纷处理。其二,在个案中对PPP合同性质进行认定,并据此判断争议性质。
如合同签订主体、内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约定都具有明显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应认定为民事纠纷。
所谓的PPP合作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通过特许权协议合作形式,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以优化项目融资,实现“双赢”或“多赢”的局面。
PPP模式典型的结构为:政府或部门通过公开采购与中标人签订特许合同,设立特定项目公司 (即中标人即工程商、服务经营公司即运营商或项目投资第三方即投资商三方共同成立的股份公司),负责合作项目的筹资、建设及经营维护。政府向借贷金融机构承诺将按合同支付费用,使项目公司及时有效获得融资。
至于PPP项目的全面履行,应该说是一个体系,可能包含以下的全部或者部分:
1、一般的,政府方需要与投资方签订两份最重要的协议:项目授权协议及投资框架协议;
投资框架协议,也可以称为投资协议。签约方一般是政府与投资方,主要内容是明确政府与投资方在具体项目上的核心权利义务。对投资方而言,可以起到锁定项目投资权利及政府的主要支持条件的目的;对于政府而言,可以起到锁定投资方的投资责任的目的。
项目授权协议。一般在投资框架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会与投资方成立的项目公司(SPV)签订项目特许协议,对项目的商业条件进行全面、详细、具体的约定,是一份保证项目从启动、建设、运营、移交整个过程的完整的、可操作的协议。
2、股东协议(出资方成立SPV公司时候需要,如果是一个出资方就不用了);
3、融资协议;
4、履约协议体系,主要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的购买合同等;
5、中介服务协议,包括项目咨询机构,律师服务及融资顾问等。
现有争议
(一)理论上的争议
主要集中在关于PPP合同法律性质的探讨上,并根据PPP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来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主张PPP合同为行政协议,其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主要理由是,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基础和合同内容的特殊性看,PPP合同符合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合同一方为行政机关、签约系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为目的、合同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等。
二是认为应将其定性为民事合同,可通过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相关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从合同形成过程,PPP合同的订立是在当事方通过平等协商基础上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契约性、可谈判性等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第二,从PPP合同的内容看,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达成一致的主要为民事事项。包括:项目出资、股权转让、服务质量与标准、收益取得方式、履约担保、风险分担、承诺与保障等。第三,PPP模式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合作方式,公私双方并非公权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并非处于隶属状态。从其推广的目的来看,政府是希望利用社会资本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提升行政管理的效能,因此,制度设计上需要更多地考虑如何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以及如何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三是认为PPP合同为复合型法律关系,兼具民事性质和行政性质,应结合具体争议类型采取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理由是从PPP合同的内容看,既有政府及社会资本平等协商达成的大部分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其中也有赋予政府单方解除权、单方定价权等内容,部分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PPP合同还具有行政许可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将PPP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协议。
(二)制度上的争议
在规则层面,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对PPP合同的性质及争议解决作出规定,业内通常从两个角度给PPP的争议解决寻找法源:1.认为PPP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应规定,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认为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既然PPP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亦应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但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中,都一致认可PPP合同的民事属性,并明确规定可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发改委2014年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在编制原则中明确强调依照合同法拟定;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也写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公平竞争的原则,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同时要求合同中需有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7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刻意回避了关于PPP合同属性的争论,但在争议解决章节中还是采纳了两分法的理念,即社会资本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他PPP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采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事实上认可了PPP合同兼具民事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
(三)实践中的争议
在仲裁中,只要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一般都会作为民事合同进行审理。
在诉讼中,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实务中虽有将PPP合同认定为行政纠纷的判例,但绝大多数判例将PPP合同争议认定为民事纠纷。在裁判理由方面,主要有两种思路:其一,不讨论PPP合同的性质是民事性质还是行政性质,只需判断该争议是否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相关,即应当结合争议的具体内容及所针对的行为性质来认定,如果争议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则应认定为行政性质;而如争议与行政权力的行使没有关系,则应按民事纠纷处理。其二,在个案中对PPP合同性质进行认定,并据此判断争议性质。如合同签订主体、内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约定都具有明显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应认定为民事纠纷。
工业污水的治理方法一种处理工业污水的方法,属于污水处理技术领域。
其是将污水引往集水池,对集水池末尾一格调节pH,用一级溶气水泵提升到一级压力溶气罐,同时吸入空气和聚凝脱色剂,将在一级压力溶气罐内的一级饱和溶气水骤然释放到一级气浮池形成一级处理水;一级处理水溢入缓冲池,再在控制pH用二级溶气水泵将一级处理水提升至二级压力溶气罐内,同时吸入空气和聚凝脱色剂,将二级压力溶气罐内的二级饱和溶气水骤然释放到二级气浮池形成二级处理水并自溢至沉淀池沉淀后排放;一、二级气浮池中的浮泥入浮泥池,压滤成滤饼,滤液回引至集水池。该方法处理的工业污水的CODcr、脱色率、SS、BOD5的去除率分别为80~90%、95%、90%以上、75-80%,符合GB8978-1996一级水排放标准。
沼气发电是集环保和节能于一体的能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它利用工业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产生的沼气,驱动沼气发电机组发电,并可充分利用发电机组的余热用于沼气生产,使综合热效率达 80 %左右,大大高于一般 30~40% 的发电效率,用户的经济效益显著是处理工业污水的好方法。
特许经营分两大类,政府特许经营(Concession)和商业特许经营(Franchise),项目融资领域所说的特许经营特指政府特许经营。私营企业参与公共产品(服务)的提供,通常是需要政府的授权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5月3日稿)中,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运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要点是私营企业从事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必须是获得的政府授权。PPP的本质是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产品(服务),一般可以分为:服务外包(比如:垃圾清运服务)、特许经营(比如:污水处理项目)、私有化(比如:燃煤发电项目)三种类型,并非所有PPP项目都必须获得政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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