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政策形势一片大好,但还是会有合作社找不到盈利的门道。为此,小编总结了5点经营合作社的方法,希望能帮助农友们早日找到合作社盈利的突破口。
一、政策补贴
农业在全世界都是政策性行业,农业的基础性决定了国家必须要给予支持和补贴。干农业,能够拿到政府补贴的,一定要想办法拿到。
二、品牌打造
农业产品的同质性,使很多农产品难以实现差异化,难以获得较高的附加值。积极创新,打造农产品品牌,是突出重围,让农产品卖出好价格的一条有效路径。
三、土地运营
在我国土地价格一般还是比较高,处理好土地投资问题是很多农业项目能否盈利的关键。到底应该采取土地托管、土地入股、还是土地流转的方式,都是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四、社员服务
合作社想要盈利,做好各项服务其实可以获得一些收益。服务项目可以包括农业服务、生活服务等。合作社提供服务帮助社员致富,那么合作社盈利也就不难了。
五、金融互助
在日本、韩国、台湾,合作社盈利的最主要来源渠道是农村金融业务。利用农民自己的钱,做好产业,服务成员,是国际上已经证明了的运营模式。
合作社做好是一门学问,起初确立自己的项目,建立合作社,然后经营一个合作社跟经营一个企业一样,一定要做到全面统筹,确立自己种植什么产品,如果把产品种好,成熟后还要给他找销路。
如果中间有环节出错,可能一年无收。如果想深入学习一下。
可以报个班,现在有合作社运营理培训班。是制定相应的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和操作标准。
二是制定相应的运作管理规范制度和管理流程。三是设计合适的产品品牌。
四是对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和贯标,把制度变成大家共同遵守的纪律和习惯。五是再次基础上进行质量、品牌认证。
六是通过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报纸、电台、网络、市场做好品牌宣传。当然,这些管理需要专业的人才去做才能见效,所以,选对人,用好人才是正道。
一、企业年报公示不做会影响公司运营。
企业年报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对外投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等(详见《条例》第九条)。上述内容中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其他内容均向社会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人及出资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填报股东的出资信息,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填报发起人的出资信息。 个体工商户年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联系方式等(详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根据选择的公示与否应采用不同的年报途径(详见下文“四、年报公示的途径和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等(详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
企业、选择公示年报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时的信息。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年报公示的情况进行抽查。 年报公示违规情况处理。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大会负责合作社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理事长)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策,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如何进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 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经理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机 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聘任经理,也可以不聘任经理。
经理可以由本社成员担任,也可以从外面聘请。是否需要聘任经理,要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而定。
经理应 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在理事会(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理事长)负责。
经理由理事会(理事长)决定聘任,也由其决定解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 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经理的,也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 或者理事会授权,履行经理的职责,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提供几个方向: 管理,加强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这将在政策语境上为专业合作社提供红利,也有利于引导该行业走向正规。
市场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如果没有市场化的运作理念而成为带有官僚体系的机构的话,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渠道,产品运营将缺乏竞争力和活力。跟摆设差不多。
商业模式创新 不论是生鲜电商,还是农户+企业的规模化运作模式,经过5年左右的时间,有了市场经验的积淀,但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推广。 鼓励引进人才 作为法人管理体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市场不是传统农业的靠天吃饭模式,所以人才的引进考验弄面专业合作社管理者的眼光、魄力和经营能力。
在上述过程中,有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机制和管理机制,加强专业化、市场化引导会对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起重要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