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 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令第370 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 44 号)及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 府发〔2015〕14 号)等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 分认识整治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建立 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认识, 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严厉打 击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解 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突出问题,使市场主体行为基本规范, 无证无照经营明显减少,恶性竞争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合 法经营得到有效保护,安全隐患得到根除,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得到发展。
具体要达到以下三 个目标:一是消除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群发性的无证 无照经营活动;二是网吧、食品和餐饮及相关延伸产业无证 无照经营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三是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 营率低于3%,城郊结合部及农村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5%。 三、工作重点 以城镇主要街道、校园周边、医院周边、宗教场所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公路沿途、各类市场、开发区等为重点整治 区域;以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 活动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食品、易燃易爆 品、药品、网吧、餐饮、中介服务、区域性块状经济等行业 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工作步骤 本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从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5 月6 月30 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5 年1 月1 日至1 月 31 日)。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 门整治联席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 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做好无证无 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 营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以公函形式及时抄送相关 职能部门,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 处、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 署。
(二)堵疏结合、分类整治阶段(2015 年2 月1 日至5 月 31 日)。整治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按轻重缓急 有序推进。
各职能部门要从疏导登记着手,切实降低准入门 槛,放宽申报条件,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引导一批具备基本条件并无重大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 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 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 整治,依法予以取缔。
对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 要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三)巩固总结、督查验收阶段(2015 年6 月1 日至6 月 30 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 本次无证无照整治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并按照各自职责, 建立健全制度,实行长效监管,工作总结及统计表于6 月20 日前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 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 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批评,并责成其在验收后1 个月内完成整改。
五、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 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精神, 按照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 府发〔2015〕14 号)文件要求落实职 责分工(个别单位如有合并,按合并后的职能职责分工开展上 述工作),相互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其中有关 职能部门整治重点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 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 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 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 者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 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 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 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依 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 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砂石厂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有:
1、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2、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及监测;
3、未申请或者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未审批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4、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未报批且逾期不补办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
6、不符合产业政策、不适合环境规划、不办理相关手续、不达到环保条件、排放不达标等。
扩展资料:
合法开办砂石厂需要的手续和证件:
1、先到工商部门核名
工商核名是后续办理工商注册事宜的前提,开砂石厂前首先要想好名字,经工商局核准后才能正式启用,避免出现同行业内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情况。
2、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
砂岩资源属于非煤矿生产资源。开办砂石厂,必须取得当地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采矿部门的批准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初步开采利用方案的批准等,并由相应的核查人员进行矿产资源核查。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价。只有检验合格,砂石厂才能开始运转。
3、安全管理局审批及环保局测评
开办砂石厂要对山石进行爆破的,需取得《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合格的检验将划定石料场、石料厂、碎石场等的作业范围。只有颁发许可证才能进行作业,否则将是非法开采。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不合格石厂进行检查、鉴定。
4、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设立砂石厂,应当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载明砂石厂的名称、经营期限、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另外,砂石厂的法人需要具备《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
5、其他需要的证件
根据不同的加工材料,开沙石材厂还可涉及河流采砂等其他文件,需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采占防护林的岩石,需经林业部门批准。县政府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其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越权的,由省、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砂石厂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有: 1、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2、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及监测; 3、未申请或者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未审批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4、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未报批且逾期不补办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 6、不符合产业政策、不适合环境规划、不办理相关手续、不达到环保条件、排放不达标等。
扩展资料: 合法开办砂石厂需要的手续和证件: 1、先到工商部门核名 工商核名是后续办理工商注册事宜的前提,开砂石厂前首先要想好名字,经工商局核准后才能正式启用,避免出现同行业内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情况。 2、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 砂岩资源属于非煤矿生产资源。
开办砂石厂,必须取得当地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采矿部门的批准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初步开采利用方案的批准等,并由相应的核查人员进行矿产资源核查。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价。
只有检验合格,砂石厂才能开始运转。 3、安全管理局审批及环保局测评 开办砂石厂要对山石进行爆破的,需取得《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合格的检验将划定石料场、石料厂、碎石场等的作业范围。只有颁发许可证才能进行作业,否则将是非法开采。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不合格石厂进行检查、鉴定。 4、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设立砂石厂,应当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载明砂石厂的名称、经营期限、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另外,砂石厂的法人需要具备《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
5、其他需要的证件 根据不同的加工材料,开沙石材厂还可涉及河流采砂等其他文件,需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采占防护林的岩石,需经林业部门批准。县政府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其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越权的,由省、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让“非法采砂”失去生存土壤2013年05月31日探索河道采砂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方面要打击和规范河道采砂不法行为,另一方又要考虑科学发展的实际需求。
为此,安定区水务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该区实际,制订安定区2013年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动行动实施方案,将打击违规违法采砂行为的行动上升为全区行动。 该局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讲,这次集中清理整顿行动将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提出“谁设障、谁出资、谁清除”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中的浪费与破坏行为,为实现全区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全区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坚决不留死角。”该负责人如是表示。
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5月15日开始至2013年7月底,安定区将分四个阶段,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采砂户、采砂场、点进行彻底清理整治,使无证开采、一证多点、非法采砂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让河道采砂企业(个体户)普遍受到教育,促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得到增强,杜绝因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引起的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探索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河道采砂安全规范、平稳有序。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5月15日—5月20日)。
召开全区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工作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组建联合执法队伍,研究部署清理整治工作计划和措施。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辖区内所有的采砂户宣传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5月21日—5月25日)。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由区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及各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对辖区内的采砂户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每条河道内乱挖、乱采及占用耕地、林地采砂的详细情况,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第三阶段:清理整治阶段(5月26日—6月25日)。由区水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配合,督促所有违法采砂户于6月10日前,完成采砂坑回填治理工作,并撤出采砂设备;区供电公司对所有无证采砂户要采取断电措施,对有许可证的违规采砂户采取限电措施,待其完成整改任务后再正常供电;区法院要依法对在禁采区屡禁不止的采砂户,采取证据登记保全措施或暂扣违法采砂设备、查封违法所得等强制措施;区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对职权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负责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违规采砂户,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和巩固提升阶段(6月26日—7月31日)。区上组成检查组,深入各河道采砂点全面检查清理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区水务局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加强领导 依法行政成果可期 为确保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安定区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水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针对河道违法采砂行为,组织专门人员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要把河道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区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严格执法,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记者看到,此次整治行动不仅是整治时段明确,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相当清晰,在各成员单位组成的基础上又细化了依法整动、查处和规范三个工作小组。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区水务局负责制定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牵头组织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提出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查处无证、违法违规采砂等行为,规范砂石场布局。及时总结上报阶段性集中清理整治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负责采砂许可证的办理等工作;检察机关预防和查办在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中的职务犯罪等行为;法院负责建立巡回法庭,及时受理、办结河道违法采砂案件,对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因采砂而触犯法律的案件,依法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协助区水务局、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开展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对不认真履。
对于无证非法采矿的情形,属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