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不是剥夺所有的权利。在羁押期间,在押人员享有生存权、申诉权、控告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等基本权利;罪犯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
根据《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有“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的职责。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存权。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即使应判死刑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要维护他的生命。
驻所检察人员定期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治疗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 2.维护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权。
申诉、控告是国家为维护公民(包括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的权利。驻所检察室有权受理在看守所服刑的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有权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对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包括对在押人员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行为);有权受理对办案人员贿赂、索要财物等行为的控告。
对上述控告、申诉,驻所检察室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
凡新入所人员,经检查,其随身所带的衣物、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清单,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 4.维护在押人员不受侮辱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必须检察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室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警戒是否严密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管秩序稳定 保证监管场所安全无事故是对驻所检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在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了看守所连续多年安全无重大事故。
二是突出刑罚执行重点监督。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占在押人员的6%,此部分人员的稳定至关重要,为此,突出抓好此部分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为每位留所服刑人员建立台帐,全面掌握信息。
鼓励留所服刑人员积极表现,针对多次被评为“五好在押人员”或在改造中能起到积极作用的,我们根据看守所提出的减刑意见,给予减刑以此来鼓励这些人员积极遵守监规,对整个监管场所也可以起到表率作用。 三是积极推行谈话制度。
即坚持与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谈话,约见检察官谈话及接待来访家属等实行“法律政策攻心,人性管理交心,家属帮教换心”三种方式,教育感化在押人员。通过在押人员,协助办案机关将诉讼顺利进行。
如赵某某处于审判环节,由于家中有三个孩子十分牵挂,在开庭的前几分钟,赵某某突然晕倒在地,我们与看守所民警将其送医院就治,医生诊治后说其有装的可能,检查无异常情况,我们在其打点滴时与其谈话,耐心的做思想工作,了解其心事后,在领导的批准下让其见到了自己的三个孩子,赵某某当时就表示要好好配合法院把案子了结,不管怎样的结果自己都将接受法律的制裁。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在给未成年人黄谋谋过十八岁生日时为其点燃生日蜡烛,亲切的关心帮教深深打动黄谋谋,其表示一定要好好反醒自己的错误,在看守所认真听从管教,不管将来判决是什么,自己都将好好改造。
我们的约见检察官谈话,为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浅薄的在押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通过我们的《检察官提示》,他们可以充分的了解自己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侯某某约见我们时说,我没有偷东西为什么给我定盗窃罪呢,当时我们了解侯某某的犯罪经过后,明确的告诉他,他犯的不是盗窃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且把相关的定义及司法解释以《检察官提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该在押人员,使他们明白自己到底是犯了国家规定的哪一条刑法而被刑拘,同时更好的维护了在押人员的权利。 三、努力增强创建信心,不断巩固创建成果 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水平、增强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
为此,在“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础上,确定了创建“国家规范化检察室”的目标。 一是及时制定创建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展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方案》从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等方面详细规定创建活动内容,确保了创。
你好:
看来你可能人事驻看守所检察工作。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看守所发生的一些问题有的可能是对你保密,真实的东西不会告诉你的;
2)你本人也无法掌握全部的真实的东西;3)看守所工作是很细的具体工作,24小时都会发生问题和漏洞,但不能24小时都在看守所;
3)你要深入掌握看守所的真实情况,除了你有知识和经验外,还要与看守所的领导和同志们一心一意,使看守所相信你;
4)如果看守所出了事,你的上级会批评你的,因为你未能监督好看守所,负有责任的;
5)看守所召开的有些内部会议你是不知道会议精神和内容的;
6)如果有的事情告诉你后,在处理和汇报上出了问题的话,今后你的工作就不好办了,因此你要处理好对你的上级和部门与看守所之间的问题;
7)你的工作责任重大,有了一定的经验后会做的更好的。
检察院有专门派驻监狱的监察室。
其主要职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对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依法监督,
做到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三个维护’有机统一。
扩展资料
检察机关用语规则
1、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3、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4、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
5、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7、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
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8、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
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9、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告诉联系方式,做到言语得体,态度和蔼。
10、讯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应当依法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权利义务,讯问案情客观严谨,笔录应当送阅或者宣读。
11、出席法庭用语应当严谨、理性、规范。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
尊重法庭、服从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质证,讯问被告人时用语规范、文明。尊重辩护人,答辩合法、礼貌、说理。
12、宣传用语应当准确、生动,富有亲和力、感染力、说服力,诠释法律和检察业务规范严谨、周密,发布检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观、真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院
作为人民检察院一重要内设机构的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检察院监所科在检察院和看守所都有办公室,在看守所办公的时间居多。
一、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不是剥夺所有的权利。在羁押期间,在押人员享有生存权、申诉权、控告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等基本权利;罪犯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
根据《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有“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的职责。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存权。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即使应判死刑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要维护他的生命。
驻所检察人员定期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治疗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2.维护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权。
申诉、控告是国家为维护公民(包括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的权利。驻所检察室有权受理在看守所服刑的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有权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对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包括对在押人员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行为);有权受理对办案人员贿赂、索要财物等行为的控告。
对上述控告、申诉,驻所检察室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3.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
凡新入所人员,经检查,其随身所带的衣物、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清单,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4.维护在押人员不受侮辱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必须检察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室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警戒是否严密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管秩序稳定保证监管场所安全无事故是对驻所检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在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了看守所连续多年安全无重大事故。
二是突出刑罚执行重点监督。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占在押人员的6%,此部分人员的稳定至关重要,为此,突出抓好此部分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为每位留所服刑人员建立台帐,全面掌握信息。
鼓励留所服刑人员积极表现,针对多次被评为“五好在押人员”或在改造中能起到积极作用的,我们根据看守所提出的减刑意见,给予减刑以此来鼓励这些人员积极遵守监规,对整个监管场所也可以起到表率作用。三是积极推行谈话制度。
即坚持与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谈话,约见检察官谈话及接待来访家属等实行“法律政策攻心,人性管理交心,家属帮教换心”三种方式,教育感化在押人员。通过在押人员,协助办案机关将诉讼顺利进行。
如赵某某处于审判环节,由于家中有三个孩子十分牵挂,在开庭的前几分钟,赵某某突然晕倒在地,我们与看守所民警将其送医院就治,医生诊治后说其有装的可能,检查无异常情况,我们在其打点滴时与其谈话,耐心的做思想工作,了解其心事后,在领导的批准下让其见到了自己的三个孩子,赵某某当时就表示要好好配合法院把案子了结,不管怎样的结果自己都将接受法律的制裁。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在给未成年人黄谋谋过十八岁生日时为其点燃生日蜡烛,亲切的关心帮教深深打动黄谋谋,其表示一定要好好反醒自己的错误,在看守所认真听从管教,不管将来判决是什么,自己都将好好改造。
我们的约见检察官谈话,为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浅薄的在押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通过我们的《检察官提示》,他们可以充分的了解自己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侯某某约见我们时说,我没有偷东西为什么给我定盗窃罪呢,当时我们了解侯某某的犯罪经过后,明确的告诉他,他犯的不是盗窃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且把相关的定义及司法解释以《检察官提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该在押人员,使他们明白自己到底是犯了国家规定的哪一条刑法而被刑拘,同时更好的维护了在押人员的权利。三、努力增强创建信心,不断巩固创建成果 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水平、增强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
为此,在“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础上,确定了创建“国家规范化检察室”的目标。一是及时制定创建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展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方案》从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等方面详细规定创建活动内容,确保了。
检察院有专门派驻监狱的监察室。
其主要职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对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依法监督, 做到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三个维护’有机统一。 扩展资料 检察机关用语规则 1、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3、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4、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 5、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7、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
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 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8、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 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9、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告诉联系方式,做到言语得体,态度和蔼。 10、讯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
应当依法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权利义务,讯问案情客观严谨,笔录应当送阅或者宣读。 11、出席法庭用语应当严谨、理性、规范。
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 尊重法庭、服从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质证,讯问被告人时用语规范、文明。
尊重辩护人,答辩合法、礼貌、说理。 12、宣传用语应当准确、生动,富有亲和力、感染力、说服力,诠释法律和检察业务规范严谨、周密,发布检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观、真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院。
驻所检察室是处于履行监督职责前沿阵地,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
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既是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又是监督范围最广的一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都具有重要作用。
笔者在驻所检察室工作多年,对如何做好检察室的工作谈一谈自己的体会。一、做好驻所检察室工作的基本要求 从检察工作总体上看,监所检察仍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需要大力加强的环节,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
笔者认为检察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能力。一是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检察室远离院机关,没有院领导的直接监督,仅靠有限的规章制度去约束每个人是不够的。这就要求检察室的同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要有对检察事业的热爱和孜孜以求之心。
能做到领导在与领导不在一个样,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一个样,会做事,会自己找事做,这一点关键体现在自觉上,自觉上班,到岗到位,自觉工作,自觉履行职责。二是要有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检察室的工作涉及批捕、起诉、侦查和诉讼监督等多方面的检察业务,具有综合性、多样性的特点,没有一定的检察基本功和法律知识,很难胜任法律监督工作。从实践来看,不少遇到的问题或者需要解答的问题都是突如其来的。
如在监管场所巡查时,随时就会有人询问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作为一名检察官不能不答,也不能乱答。这就要求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深厚的检察基本功。
三是要熟悉监管场所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作为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检察基本功和法律知识,同时,还要熟悉监管场所的规章和制度,否则,就无法开展检察工作。
如对收监进行监督,就必须了解一个监狱收押的地域范围、需要哪些文书才能收押、收押的刑期条件、收押的身体条件,如果不了解,就无法很好地对收监进行监督;对禁闭进行监督,就必须了解禁闭的条件和审批的程序;对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就必须了解监管活动的规章和制度。所以说,熟悉监管场所的规章和制度是对检察室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四是要处理好与监管场所的关系。检察室的工作人员整天要和被监督对象面对面,甚至一起生活,经常深入监管场所的“三大现场”。
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要协调好监管场所与检察室的关系,既不能和稀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检察职责,又不能和监管场所僵化矛盾,要让监管场所感觉到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服务,得到监管场所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五是要有灵活的应变能力。
监管场所是关押人改造人的地方,人的变化因素是多方面的,也是很大的,突发事件随时有可能发生,作为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要有胆识、有谋略、有处事应急的本领,能够随时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监管场所秩序安定、被监管人员稳定。二、做好派驻检察室工作的方法措施 驻所检察室的工作伸缩性很大,这表明监所检察工作做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在于监所检察人员有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一)以“四个办法”为蓝本。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紧贴监所检察工作实际,涵盖了监所检察的基本内容,规范了监所检察任务、职责、日常检察的内容和方法。
“四个办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有效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是推动监所检察各项业务,改善监所检察工作环境的有效载体和良好机遇。在监所检察部门特别是在检察室工作的同志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四个办法”,从点滴着眼,从细节入手,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防范,加大监督力度。
(二)以被监管人及其亲属为主要联系对象。就目前的模式看,小检察室监督大监管场所,仅靠检察室人员深入监管场所“三大现场”达到监督的效果是不现实的,这就要建立和被监管人联系和沟通的渠道。
通常联系的方式是在被监管人中设立检务公开,公开检察室人员的电话、或者在被监管单位进行宣传等。同时,还要让被监管人及其亲属主动联系联系检察人员,这就要求我们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让人了解监督工作的任务和性质,要和被监管人的亲属建立沟通渠道,要坚持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对被监管人亲属实行检察官接待日要实行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形成长效机制。
对于接待时咨询的问题,一定要认真依法解答,需要调查的,应当及时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被监管人的亲属,取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建立绿色沟通渠道。(三)以获得更多价值信息为目的。
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检察室应当与监管单位信息联网、监控联网,信息共享。检察室要充分利用监管单位信息资源,及时掌握狱情动态,了解民警履行职责的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