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
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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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那么我们在填写注册资本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跟着企盈小编一起来看看吧。1、工商局是不收注册登记费了。
(以往,1000万注册资本要交8000元注册登记费)但是,税务局收税!要按照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来,咱算算,注册资本1000万,那就是给税局交5000元。
不要以为没实缴税局就不收取了,实际上是,等你想注销,请税局开具清税证明的时候,你不补上这些钱,税局不会开具清税证明。当然,也不建议太小。
所谓“一元办公司”更多是理论上的。2、既然是注册资本认缴制,那我认缴个100年,100年后实缴到位,可以吧?法律的确没有明确禁止条款。
从法理上来说,认缴期限并不受股东年龄的限制,毕竟股东可以变更,就像愚公移山,子子孙孙,前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给后股东,那么认缴义务也就自然由后期最新股东承担。但是,过长的认缴期限,超越了股东的自然劳动年龄,明显给人一种皮包公司的感觉。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什么?别人看不见认缴期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面一目了然,认缴实缴情况全部都有哦。
3、不实缴就不会被抽查到?所以注册资本写大一点无所谓吗?在认缴期限内,不实缴只是不检查实缴内容,并不是说不会被抽查到。除非是针对实缴进行的定向抽查这一种情况,否则,抽查概率跟是否实缴是没有关系的。
反而是,注册资本越大,越可能被重点监控,抽查检查的频率会越高。4、认缴资金虚高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更大!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例如,公司如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公司清算后,公司还存在100万的债务无法偿还,此时公司如果注册资金只有50万,那么股东的偿还额度只要偿还50万即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则需要偿还100万。
由此可知,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一句话:有多大的担当才能干多大的事业,根据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个人承受风险能力,选择合理注册资本要结合自身的情况,才能更好的帮助公司发展。
不要说什么随便填,成年人的世界,任何选择都是有代价的。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巨野惠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一览表。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