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座落、面积及用途 1、出租方将座落在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租赁给承租方使用。 2、工程平时用途 。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月租金 元,每年租金 元,总租金 元。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 ,付款日期应在前一次付款到期之日的前一个月支付,付款日期及金额分别为: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四、履行保证金 签订合同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履行保证金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承租方未有违约行为,在双方办完交接手续后30日,则出租方如数退回履行保证金,承租方如有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签订合同后,用于人员居住的工程,承租方应按规定向消防机构申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查和消防验收,在开业前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时按规定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或检查认可。
并依法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 六、租赁期间人防工程修缮及设备维护保养。
租赁期间的工程修缮及设备维护保养由承租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七、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八、人防工程的装修和改造。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依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
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并报经丰台区人防工程管理所(其中工程改造须报丰台区民防局工程管理科审核),审定后方可组织施工。工程在装修改造期间禁止人员居住。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工程,并终止合同。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损失及经营损失出租方不予赔偿。
十、承租人应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的内容负责使用工程的消防、治安和防汛等安全工作,承担使用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治安管理责任和防讯安全责任,并承担违反有关法规、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一、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工程。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装修改造的损失出租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1、《人防工程使用证》被依法撤销、吊销、注销的; 2、逾期60天不交付房租的; 3、擅自转租、转让、转包租赁工程的; 4、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改造装修的;5、超过 月,未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6、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或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犯罪案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的; 7、承租方未按丰台区民防局和相关部门要求对工程进行管理,存在治安、消防、防汛等方面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 8、有严重扰民问题、居民反映强烈,造成群体上访或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 9、违反《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的; 十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4‰支付违约金。3、承租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包的除解除合同外,一次性支付出租方违约金6万元,承租方因解除合同发生的一切损失出租方不予赔偿。
十三、营业执照 承租方在签约前,须出示合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本租约的附件。
十四、租赁期满后,对工程内外自己装修的固定部分不得拆除,承租方对装修及改造的部分归出租方所有。 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及时腾空工程,交回《人防工程使用证》,逾期不腾房的,双倍支付租金。
十五、续租 承租方在不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续租申请,视为放弃续租,出租方有权将人防工程租赁他人。
续租需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十六、签定本合同同时,应同时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及《使用人防工程维护设备设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丰台区民防局协调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1、2、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二份,承租方一份。二十、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希望对你有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座落、面积及用途 1、出租方将座落在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租赁给承租方使用。 2、工程平时用途 。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月租金 元,每年租金 元,总租金 元。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 ,付款日期应在前一次付款到期之日的前一个月支付,付款日期及金额分别为: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四、履行保证金 签订合同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履行保证金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承租方未有违约行为,在双方办完交接手续后30日,则出租方如数退回履行保证金,承租方如有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签订合同后,用于人员居住的工程,承租方应按规定向消防机构申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查和消防验收,在开业前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时按规定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或检查认可。
并依法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 六、租赁期间人防工程修缮及设备维护保养。
租赁期间的工程修缮及设备维护保养由承租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七、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八、人防工程的装修和改造。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依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
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并报经丰台区人防工程管理所(其中工程改造须报丰台区民防局工程管理科审核),审定后方可组织施工。工程在装修改造期间禁止人员居住。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工程,并终止合同。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损失及经营损失出租方不予赔偿。
十、承租人应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的内容负责使用工程的消防、治安和防汛等安全工作,承担使用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治安管理责任和防讯安全责任,并承担违反有关法规、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一、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工程。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装修改造的损失出租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1、《人防工程使用证》被依法撤销、吊销、注销的; 2、逾期60天不交付房租的; 3、擅自转租、转让、转包租赁工程的; 4、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改造装修的;5、超过 月,未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6、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或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犯罪案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的; 7、承租方未按丰台区民防局和相关部门要求对工程进行管理,存在治安、消防、防汛等方面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 8、有严重扰民问题、居民反映强烈,造成群体上访或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 9、违反《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的; 十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4‰支付违约金。3、承租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包的除解除合同外,一次性支付出租方违约金6万元,承租方因解除合同发生的一切损失出租方不予赔偿。
十三、营业执照 承租方在签约前,须出示合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本租约的附件。
十四、租赁期满后,对工程内外自己装修的固定部分不得拆除,承租方对装修及改造的部分归出租方所有。 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及时腾空工程,交回《人防工程使用证》,逾期不腾房的,双倍支付租金。
十五、续租 承租方在不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续租申请,视为放弃续租,出租方有权将人防工程租赁他人。
续租需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十六、签定本合同同时,应同时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及《使用人防工程维护设备设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丰台区民防局协调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1、2、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二份,承租方一份。二十、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希望对你有用。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注:人防设施会被战时无条件征用。
扩展资料:
2015年3月,原告御景半岛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车位购买协议》,约定李某购买御景半岛公司建设的地下车位,总价款80600元,李某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买费用,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售方支付滞纳金。
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约定付款期限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剩余两笔尾款共50000元未能支付。御景半岛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欠款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李某答辩称,御景半岛公司未取得车位的销售许可证,无权出售车位,双方签订的《车位购买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御景半岛公司应向李某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利息。
承办法官认为,御景半岛公司与李某订立的《车位购买协议》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之上,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承办法官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御景半岛公司给付车位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参考资料: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人防地下车位相关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合同有效。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人防工程是国家的战备资产,因此其性质应为国有资产,不能转让其所有权只能进行使用收益。各个地方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但其性质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合同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因此以人防工程为合同标的的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已有相关判决证实其合法性。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 有一定限制,如购买时并不知情,可以重大误解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 程 名 称: 建设单位(章): 竣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地下总建筑面积 m2 人防建筑面积 m2 防护等级 工程类型 单建掘开式 坑、地道式 防空 地下室 地 下 层 数 人防层数 工程造价 出入口数量 平时用途 战时用途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报监时间 监督注册号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勘 察 单 位 名 称 设 计 单 位 名 称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备 注 竣工验收程序: 填写要求: 需反映从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直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个过程的程序。
包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合格证明书》→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申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内容: 填写要求: 需反映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小组人员审阅参与各方工程档案情况;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试验情况;验收小组成员评价情况。
竣工验收组织: 填写要求: 需反映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的情况;组长、副组长、组员的职务、职称、专业配备情况等。(注:后附竣工验收组织工作注意事项) 竣工验收标准: 填写要求: 需反映竣工验收使用的标准,包括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工程合同要求。
对勘察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勘察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工程质量与勘察报告内容是否相符情况及其他情况。 对设计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设计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认可情况;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情况。
对施工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施工单位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处理质量事故情况;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 对监理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监理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是否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工程质量核定等级与现行标准是否相符;对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及其他情况。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填写要求: 需反映从工程立项→招标→报建→报监→开工→竣工的过程,并注明该过程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质量等级: 填写要求: 需反映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评定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填写要求: 需明确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否同意使用。 注:结论为: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否同意使用!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工程名称 勘察单位名称 勘察单位地址 勘察单位邮编 联 系 电 话 质量检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公章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邮编 联 系 电 话 质量检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公章 注册建筑师: 年 月 日 注册结构师: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地址 监理单位邮编 联 系 电 话 质量检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公章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地址 施工单位邮编 联 系 电 话 质量检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公章 企业质量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核查意见: 签名: 验收组职务 姓 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单位职务 签字 验收组组长 副组长 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竣工验收组织工作注意事项: 1、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2、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3、验收组成员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4、建设单位应邀请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和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期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为年度计划作好项目储备。
第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期计划的要求,于每年五月下达翌年年度计划安排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原则要求和储备项目,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一年内的建设任务和具体项目,经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八月中旬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综合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自筹资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附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应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一致。年度预算的执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十一条 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执行,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于当年三月底前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八月底前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统计制度、报表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建设责任、程序与项目划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一、工程概况 XXXX位于XX区XXXX路XXXX号,具体地址边界为:北临XXXX号(路),南临XXXX号(路),东临XXXX号(路),西临XXXX号(路)。
建设占地XXX公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人防地下室所处地下XX层,面积XXXX平方米,平时用途为XXXX,战时用途为XXXX。 工程建设投资单位是XXXX,勘察单位是XXXX,设计单位是XXXX,施工总承包单位是XXXX,监理单位是XXXX。
二、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该人防工程于XXXX年XX月经市民防局审批,通过了居住区人防规划,XXXX年XX月经市民防局审批,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书(或人防工程审批通知单),文号为X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XXXX,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XXXX。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或区县监督站)注册,监督注册号XXXX,工程于XXXX年XX月XX日开工,竣工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进行了招投标,最终确定工程监理由XXXX承担,工程总承包由XXXX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已审批的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发生变更文件,工程严格按施工图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管理和监督制度,较好地执行了基本建设程序。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评价 本人防工程较好地执行了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勘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对工程的岩土、验槽和检验基底土质等工作按照程序和规范进行了勘察工作,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达到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设计工作按照北京市民防局审查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全面、系统、完整的设计,符合国家设计规范,满足了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人防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以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了施工。在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和安全生产,以及施工资料等方面达到了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工程监理比较严格地执行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程》,对工程施工进行了全过程监理,重点在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三方面实行了严格监督管理,较好地履行了工程监理职责,确保了人防工程按期交工,工程质量达到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未完,见给你的留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