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
一、职业卫生档案包括的12项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档案。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档案。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档案。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7、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档案。
9、职业健康检查汇总及处置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档案。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1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其他管理档案。
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1、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制定借阅登记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用人单位为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公司总部的职业卫生档案可适当简化,但其下属用人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设立职业卫生档案。
2、《职业卫生档案》由一个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组成,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应分别使用统一的档案盒分类保存,档案盒应注明档案名称。
3、《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4、《职业卫生档案》涉及职工个人隐私和单位的保密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
5、若用人单位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可参照样表增加表格予以补充。
6、《职业卫生档案》式样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但所涉及主要内容不能缺少,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的设置不能减少。
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8、本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完善,并分类归档保存。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2.职业卫生管理的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包括: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9.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包括:
(1)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3)运行使用记录;
(4)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症名单及调离情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检出名单。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
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
16.各种监督文书。
17.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8.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2)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3)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5)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6)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7)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8)劳动者死亡资料;
(9)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
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安健环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
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安健环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关于台账: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台账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台账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台账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4.7.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台账 5.1.15 工种台账 5.3.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13项规范性制度》(征求意见稿)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
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