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股东**、**二人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身份证(证照)号码、住址(住所)如下:** **************** ************************** ***************** ************************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姓 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服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聘任**为本公司经理。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选举**为本公司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建议;(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在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名称为: **市**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 ** 市 ** 路 **大厦**楼**号。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 服务地方经济 。
第四条 公司是由 两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壹仟 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从事限定地块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销售 。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两 个,分别是: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大楼**楼 ,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 **********
**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市**区**路,法人执照注册号为:********** 。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共出资 750 万元,全部货币出资;**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出资 250 万元,全部货币出资。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
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然而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多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而登记代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就是尽快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就公司章程的制定对创业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因而他们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至创业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也有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了困顿,创业者的心态必然发生变化,一定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此时才会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制,纠纷因此无法解决。
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有形无形的障碍。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章程非常重要。
新公司法不仅仅在制度创新方面大大促进创业,而且赋予创业者较大的自由度,在许多方面允许创业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因此,制定一份针对公司实际的章程就显得更加重要。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应当在设立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名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该名称可以保留六个月。住所登记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需经工商部门审核,并经工商登记确认。 (三)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除此之外,还应当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知情权等权利。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应当包括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分批出资的安排以及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的方式、方法,约定出资方式时应当注意可以作价出资与不能作价出资的种类。另外还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办法和股东分取红利的方法、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法、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的处理等等。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应当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的职权(特别是对于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借款的数额、合同的数额、支出的数额等应当明确批准权限);详细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僵局处理办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等等。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长,但公司法允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通常可以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以及解散、清算办法等等。 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了,建议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人士。
下面网站有一些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