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优势比较明显,农产品的规模化经营特点越来越突出,比如有名的烟台苹果、莱阳梨等。
在很多地区,当地政府为了增强竞争优势,进行规模化发展,会推出一系列政策,要求村民种植相同的农作物、蔬菜、水果等,以促进规模化的壮大,凸显经济效益。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但是,在推广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村民的自主选择权才可以。
村民作为土地的承包方,对于土地经营,具有自主选择权。政府可以通过政策进行引导,但是绝对不能如本案之中由村委进行强行推广,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强行解除合同。
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应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则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