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安人员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的定罪量刑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鉴定机关。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四、鉴定程序。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枪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
五、鉴定时限。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感想如下:
(1)枪支、弹药是及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管理、使用不当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所谓“私藏”,是指根据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而在处所内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
(2)在辖区内通过悬挂条幅、发放传单、安全检查等方式,广泛宣传私存枪支弹药、涉爆物品对社会和个人所带来的危害,动员群众积极主动检举揭发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主动上交违禁品,发动群众共同参与,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概念: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 客体: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②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③ 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④ 主观方面:故意并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
3、本罪与其它罪名的区别:(1)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① 犯罪对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爆炸物。② 客观方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的行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盗窃、抢夺的行为。
(2)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枪支、弹药罪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4、刑事责任: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举动。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动。 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施行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举动,扰乱社会治安,风险公共安全。
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动,不只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动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
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 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当前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 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