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令第417号)和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及一年的试行情况,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订的《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凡通过全省联网高速公路、长江大桥、隧道和黄黄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车辆,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符合“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运输车辆(整车装载、无超限超载现象且证照齐全有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 二、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
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三、高速公路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车辆实际行驶收费站间里程(见附件)计算确定,长江大桥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次收费。
通行费收费金额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尾数 四、客、货车车型收费收入总额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收入总额的909%,不作为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部门在通行费收入拆分时统一将上述收入部分按日全额缴入省交通厅,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省级交通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计提,专款专用。
五、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管理单位在执行本次确定的收费标准前,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票据。 六、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0 日起执行3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69号)中有关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3号)同时停止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0日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令第417号)和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及一年的试行情况,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订的《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凡通过全省联网高速公路、长江大桥、隧道和黄黄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车辆,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运输车辆(整车装载、无超限超载现象且证照齐全有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
二、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三、高速公路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车辆实际行驶收费站间里程(见附件)计算确定,长江大桥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次收费。通行费收费金额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尾数
四、客、货车车型收费收入总额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收入总额的9?09%,不作为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部门在通行费收入拆分时统一将上述收入部分按日全额缴入省交通厅,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省级交通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计提,专款专用。
五、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管理单位在执行本次确定的收费标准前,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票据。
六、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0 日起执行3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69号)中有关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3号)同时停止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0日 (地方法规)
全国高速公路又将迎来长假免费期,如何才能更好使用这一政策?我们为您解读。
假日免费高速旅游是指在假期利用高速免费进行旅游的策划计算方式方案的方法。是指免费高速路段上的策略。
根据**近日发布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今后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及国庆节四个重大节假日,全国收费公路小型客车可免费通行,而中秋节并不在此列。 免费时限如何计算 从长假免费的第一天00:00开始,一直到最后一天24:00结束。
其中,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行驶普通收费公路的车辆只要在第一天00:00至最后一天24:00之间通过收费站,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只要在第一天00:00至最后一天24:00之间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都可享受免费政策。
免费车型 7座及以下小型载客汽车(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可以享受免费政策。其中:7座及以下小型载客汽车是指包括驾驶人在内座位数不超过7个(人)的载客汽车。
在普通收费公路上行驶且可免缴车辆通行费的摩托车,则不包括三轮汽车(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通行车辆是否属于免费车辆,主要通过查验其《行驶证》及车辆实际情况认定。
ETC车道是否会扣费? 高速公路四大节假日期间免费通行,那么一些安装了ETC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的车辆,是否还要领卡?从ETC车道通行时,是否会被自动扣费呢? 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已对管理下的ETC车道进行改造,免费车辆通过ETC车道不自动扣费。 免费期间,持三秦通非现金缴费(含电子不停车缴费)车辆也不单独领取通行卡,持三秦通非现金缴费卡正常通过人工收费车道或以电子不停车方式通行收费车道均可享受免费通行。
在高速口等待免费时限或被罚 为保障免费期间公路出行的畅通和安全,《方案》中明确提出,免费通行期间,禁止在收费站广场及其附近停车、等靠会合。 禁止在收费站旁边长时间停车,禁止违规占用紧急停车带,否则高速交警将依规处理。
在免费通行启动前几小时和免费时间结束前几小时,公安交管部门都将加派警力在高速公路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及出口收费站执勤,制止车辆为享受免费通行而在高速公路路面或收费站前滞留,以及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湖北高速公路ETC收费标准: 6月29日零时起,我省高速公路ETC进行全国联网测试,车型分类及收费方式统一为全国标准(如表)。
其中,5座车辆通行费与原标准相同,6座、7座车辆通行费下降。 按照新的标准,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被划分为5类,收费标准(不含独立收费的大型桥梁),以1类车为基础,分别按1:1.5:2:2.5:3的倍率设置,如1类车每公里为0.44元,2类车为0.66元,3类车为0.88元等。
与之前的标准相比,新标准最大的变化是:6?7座客车由原来的2类车(即小客货2)划为1类车,18?19座客车由原来的3类车(中客货)划为2类车,31?39座客车由原来的4类车(大客货)划为3类车,51座以上客车由原来的5类车(特客货)划为4类车??这也是客车分类的最高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