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17年全国森林公安共办理各类涉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21.5万余起,全部涉案价值约25.4亿元。
据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黄采艺介绍,近年来,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保护优先”意识,以打击促稳定、以破案促平安,对涉林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开展专项严打整治,屡破大案要案。同时,还在全国开展了“2017利剑行动”和“飓风一号行动”,严厉打击破坏候鸟迁徙、非法侵占林地等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侦破了一批大案要案。
2017年全国森林公安办理刑事案件3.2万余起、行政案件18.3万余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40万余人(次),收缴林木木材19.3万立方米、野生动物46.9万头(只),有力地保护了森林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了林区治安稳定。
7月27日,从云南省森林公安局获悉,该局刑侦支队日前成功破获一起利用网络非法买卖、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6月,云南省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内大肆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其不仅自己制作、出售野生动物制品,还充当中间人买卖野生动物及制品。 接报后,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侦支队联合省公安厅网安总队联合开展案侦工作,经大量工作,办案民警成功掌握了涉案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活动规律。
7月25日,民警在工作中获悉:主要嫌疑人罗某将在其租住的作坊内交易野生动物制品。办案民警随即随即赶往现场,并在该作坊内将涉案的2名嫌疑人抓获。
当场查获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疑似象牙、犀牛角雕件52件,疑似虎骨600余克,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疑似熊胆5个,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缅甸蟒4条,CITES附录Ⅱ物种球蟒4条,高冠变色龙3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希望,犯罪分子能够早日受到法律的制裁。
敦化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破获一起入室抢劫案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政务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3-28 阅读:28次 日前,敦化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破获一起入室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吕某已被刑事拘留。
3月18号,这个大队接到丹江街居民冯某报案,冯某反映自己两个年幼的孩子外出回家时,看到一男子正在自家行窃,这名男子用刀威逼两个孩子不许报案,然后带着抢劫的物品逃走。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出动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两个孩子对犯罪嫌疑人的形象描述,确认该犯罪嫌疑人就是有两次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吕某。
当晚,刑警大队民警将吕某在家中抓获,吕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吕某交待,自2001年开始到现在,他在敦化市区和江东一带作案20多起,多数都是盗窃案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二、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四、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
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