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的人都是特别敏感的人,他们有的表面看起来非常的开朗,有的表面看是来特别沉默,但事实上他们都有或多或少的自卑情绪,因为许多人会对他们进行评论,不管这评论是恶是善,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对他们造成深深地影响,因为他们太敏感,所以就像易碎的玻璃。
所以,如果对一个残疾的人进行评价,尤其是老师对残疾学生的评价,一定要尽量避免敏感的话题,也不要带有异样的情绪,正常的看待他们就好。不要有特别的评价,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多关心一下,当然也不要太过度,这有老师这样带动才会是班里的学生也慢慢正常地看待残疾学生,从而使残疾学生融入团体之中。
至于你问的老师评价残疾学生的话,如若再单独的公共的场合,我建议还是不要说的好。
残疾儿童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3岁,住xxxxxxxxx,联系电话:123456789
法定监护人:张xx,系申请人父亲,住址同上
法定监护人:赵XX,系申请人母亲,住址同上
申请请求:请对申请人伤残情况及伤残等级予以鉴定
事实及理由
2XXX年X月,申请人在玩耍时,因为攀爬变压器被电击伤,导致双上臂完全缺失,经过治疗现已出院。但一直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及伤残等级一直未能确认,现申请人欲向变压器所有人主张权利,要求经济赔偿,为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依法提出伤残鉴定申请,请对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及伤残等级依法予以确认。
此 致
XXX司法鉴定所
申请人:XXX
2xxx年X月X日
不知道你用于做什么,我是按照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来走的,如你有其他用途,请补充,希望对你有帮助
残疾的人都是特别敏感的人,他们有的表面看起来非常的开朗,有的表面看是来特别沉默,但事实上他们都有或多或少的自卑情绪,因为许多人会对他们进行评论,不管这评论是恶是善,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对他们造成深深地影响,因为他们太敏感,所以就像易碎的玻璃。
所以,如果对一个残疾的人进行评价,尤其是老师对残疾学生的评价,一定要尽量避免敏感的话题,也不要带有异样的情绪,正常的看待他们就好。不要有特别的评价,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多关心一下,当然也不要太过度,这有老师这样带动才会是班里的学生也慢慢正常地看待残疾学生,从而使残疾学生融入团体之中。
至于你问的老师评价残疾学生的话,如若再单独的公共的场合,我建议还是不要说的好。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2.2 二级残疾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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