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协议书 男 方: 女 方: 经双方友好深刻商谈,本着诚信、互不伤害、互不损失的原则,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生活 1、男方自愿无偿为女方提供住房,并对女方日常起居进行照顾,住房由女方自由支配,男方不得干涉,未经女方同意,男方不得拿女方住处钥匙并自行闯入女方住处。
2、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女方正式成为男方情人,由于二人认识时间较短,男女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两月内不得有性行为(二个月视为彼此磨合期)磨合期满后,双方方可同房,但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做好避孕措施。 3、女方同意做男方情人时,男方应为女方解决出行问题(电动车一辆)以及室内配置电脑一台(装宽带),卫生间安装洗浴设备。
4、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应无偿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在允许的条件下)。 5、由于女方喜欢浪漫、有情调的生活,男方应满足女方生活激情需要,逢大型节假日,男方应主动送礼物给女方,讨女方欢心,女方也得做出相应回应。
6、两人在一起,尽量全身心投入,给对方恋爱的感觉,让彼此感受到和对方在一起是件幸福的事情,不得有压力。 二、工作 应尊重对方的工作性质,在工作方面给对方力所能及的支持。
三、交友 应给对方自由,在不出轨的范围内,双方可有自己的生活空间,有权在外面结交各自的同、异性朋友,对方无权干涉,并应尊重对方的亲朋好友,不得影响对方家庭幸福。 四、金钱 男方除负责每月女方的日常开支外,就在每月5日给女方3000元自由支配资金,无论出现任何状况(包括男方出差),不得延误,否则视为自动毁约。
五、其他 1、如违反以上条例,可看情节严重进行惩罚(视情况自订)。 2、若因性格不和或其它正规理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时,另一方应本着好聚好散的态度,和气分手,不准做出伤害性的行为。
3、男方为女方所做的一切都为自愿的,在协议解除后,男方为女方提供的一切质(住房除外)全部归女方所有。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手之日失效。
男 方: 女 方: 日 期: 日 期:。
无论怎么签都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违法的行为。
新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丈夫将上述所列的收入赠予给第三方,即未征得妻子的同意,还伤害妻子的利益,因此,妻子有权通过法院追索属于合法婚姻共有财产,包括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
我不知是要站在何种立场写。
小三若是只是单纯的这种分手协议青春损失费之类的,男方怎么个写法其配偶都可以主张小三返还。
只有一种情况小三可以要求补偿,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是协议书以另外一种形式写,比如说是:男方隐瞒有家庭的情况和女方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同居,在同居期间给女方造成了身体上合精神上的伤害,现女方不愿再破坏人家庭,为了弥补这一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自愿给多少钱作为对女方的补偿。
若是站在男方的立场,只要不按照我上面所说的写,基本上无论怎么个写法都是无效的。
因为事情本身就无效。
无论怎么签都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违法的行为。
新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丈夫将上述所列的收入赠予给第三方,即未征得妻子的同意,还伤害妻子的利益,因此,妻子有权通过法院追索属于合法婚姻共有财产,包括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
离婚协议书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双方的意思书写,双方签字后,到民政局办理来的手续,协议才有法律效力。
具体范本自己到网络上搜一遍,由于配偶与人同居,估计无法协议离婚,建议起诉离婚,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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