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电费工作的主要业务内容及工作要求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客户的欠费明细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欠费数据应包含首次结交前的旧欠电费。
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欠费明细数据填写《催交电费通知书》,及时送交客户,并敦促客户及时交纳电费。
3、乙方对已发出《催交电费通知书》后仍拖欠电费达一个月以上的客户,应填写《停(限)电通知书》,报甲方审批后,及时送交客户签收。
4、乙方应将经甲方审批已发出的《停(限)电通知书》汇总后形成专项停(限)电计划,报甲方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停(限)电措施。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相关工作的主要业务内容及工作要求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与抄表、电费催收直接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主要包括到户宣传、信息反馈、发送客户交费卡、停电通知等)。
2、乙方应根据甲方有关要求,制订优质服务的措施和办法,统一制服、标志、对外业务的工器具等,并充分认真履行,真诚为用电客户服好务。
3、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乙方所抄录电能表的读数,抽查结果作为对乙方费用结算的依据。
4、乙方应在每月月末按抄表区域认真统计抄表率和差错率,填写《抄表户数明细表》及《抄表管理报告》,汇总后报甲方审核。甲方应根据相关数据认真审核,作为对乙方费用结算的依据。
六、结算方式
1、甲方按每抄录、催收一户以 元向乙方支付费用,全年按 万户计算,共计支付 万元,并与抄表工作质量及催费工作实效直接挂钩。
2、乙方每错抄、漏抄一户按每户10元在所支付费用中进行扣罚。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每户费用应在其当月电费足额收回的前提下支付。如用电客户当月电费未及时收回,甲方暂缓支付该笔费用。
4、乙方收回的每笔电费每滞后一个月,甲方应按与乙方商定的每户费用( 元)的30%在当月应支付费用中进行扣罚,直至该笔电费收回为止。
5、已抄客户的当月电量至当年年底前仍未收回电费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该笔费用。
6、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应对用电客户的旧欠电费进行催收,在此期间甲方按乙方实抄数(每户 元)支付费用,第四个月起按以上办法支付费用。初次移交的旧欠电费纳入第四个月的费用结算。
7、甲方按以上结算办法编制支付方案,经审批无误后,及时将费用拨付给乙方。
8、结算时间:次月15日前,乙方凭双方确认的抄表结算单向甲方收取费用。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条款履行义务。凡因不当履行义务造成对方履行不能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2、因不当履行造成甲方用电客户经济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对客户的赔偿。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终止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友好协商解决善后事宜。擅自终止协议造成他方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八、其它
1、甲乙双方应相互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客户数据和相关资料。
2、甲方向乙方委托办理的业务,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进行再委托。
3、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对客户抄表收费的宣传工作。
4、为了做好抄表收费各项工作,乙方具体从事此业务的工作人员在上岗之前须接受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进行相应协助。
5、乙方在各项工作的开展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津、法规、规章以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做好自我防范工作。乙方发生的安全事故、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等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电费催收工作一般会分三级逐步进行:一级是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进行催收。
2、二级会将“催费通知单”送达您的用电现场。 3、三级就会采取停电方式催收。
4、知识延展:对不按时交纳电费的用电客户,没有不超过3 个月不能仃电之说。 5、如何处理是有规定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 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 6、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1、电费催收工作一般会分三级逐步进行:一级是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进行催收。
2、二级会将“催费通知单”送达您的用电现场。 3、三级就会采取停电方式催收。
4、知识延展:对不按时交纳电费的用电客户,没有不超过3 个月不能仃电之说。 5、如何处理是有规定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 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 6、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1、电费催收工作一般会分三级逐步进行:一级是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进行催收。
2、二级会将“催费通知单”送达您的用电现场。 3、三级就会采取停电方式催收。
4、知识延展:对不按时交纳电费的用电客户,没有不超过3 个月不能仃电之说。 5、如何处理是有规定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 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 6、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现阶段,供电部门执行三级催费。
一级催收是指不到现场通过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要求在计收违约金前三天才可发送欠费提醒短信,但不得一天内向欠费客户重复发送催费短信。
二级催收是指以到达现场的方式进行催收。要求在超过缴费期次日起,将打印的催费通知单送达客户,但不得在客户家门口张贴催费通知单。
对低压居民客户原则上不派发纸质催费通知。三级催收是指采取停电方式进行催收的过程。
(欠费停电通知应在停电前3至7天内书面送达客户,并在停电操作前30分钟再次通知客户,避免违规停电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