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召开二月份经营工作分析例会
为更好的落实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鼓足员工干劲。2月25日支行召集全体员工召开二月份经营工作分析例会。会上X行长首先传达了区分行XXXXXX会议精神,就近期支行各项经营指标数据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指出在当前形势下,各网点、各部门应通力合作,加强工作作风转变、继续提升优质服务质量,对重点产品进行目标分解、落实到人,实现中间业务收入的稳步增长。通过此次工作例会,极大的鼓舞了员工士气,使各网点、各部门明确了奋斗目标,促使全年各项工作指标顺利完成。
支行召开二月份经营工作分析例会 为更好的落实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鼓足员工干劲。
2月25日支行召集全体员工召开二月份经营工作分析例会。会上X行长首先传达了区分行XXXXXX会议精神,就近期支行各项经营指标数据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指出在当前形势下,各网点、各部门应通力合作,加强工作作风转变、继续提升优质服务质量,对重点产品进行目标分解、落实到人,实现中间业务收入的稳步增长。
通过此次工作例会,极大的鼓舞了员工士气,使各网点、各部门明确了奋斗目标,促使全年各项工作指标顺利完成。
反洗钱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建议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6月28日,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正式成员。从此,中国成为全球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与之配套的“五个管理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主体框架体系也已经形成,反洗钱的各项工作也在扎实有效地进行,成绩斐然。
然而,在反洗钱顺利推进和政策法规的实际执行中,反洗钱仍然面临着许许多多非常现实的问题挑战:
挑战之一,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授权面临着法律未确定的根本性挑战。《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这是人民银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法律依据。但在《反洗钱法》第四条中,对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表述却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这样的表述,从立法的原意上应该能够看出来,人民银行并没有被《反洗钱法》赋予反洗钱直接监管职权。因此,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授权尚不明确,缺乏法律上的明确授权。
挑战之二,反洗钱范围限于金融机构面临着实际工作中职权有限的挑战。目前,人民银行是实质意义上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部署”整个反洗钱工作的职责,或者准确地说,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人民银行来承担的。但由于反洗钱工作和洗钱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仅靠人民银行一家,许多洗钱案件解决不了问题,而必须依靠金融机构以外的部门,才能够解决问题。可眼下,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只能够局限于金融机构的范围,虽然设有反洗钱“一行”、“三会”等金融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这些机构只能够行使暂时性的协调作用,由于该机构本身不是办事机构,并不具有部委的行政职权。因此,人民银行反洗钱职权范围仅限于金融机构,而反洗钱工作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
挑战之三,反洗钱工作权限上多、下少的规定面临着执行效果的挑战。《反洗钱法》第23条和第32条对调查权和处罚权作了明确规定,地市中支不具有反洗钱调查权,县级人行不具有反洗钱调查权和处罚权。但实际情况是,反洗钱工作不但有大量繁琐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要由地市中支和县支行来完成,而且还必须配合省级以上进行反洗钱调查,处在反洗钱工作的最前沿、最基层,工作的难度很大。此外,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反洗钱执行效果势必打了折扣,具有反洗钱调查权和处罚权,作为县级人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反洗钱工作权限省级以上分行多,而地市中支以下权限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