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变更,以及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来讲都是可以的,只要权利的让与人同意,或者义务的受让人同意,一般即可生效。
但严格来讲,一份合同的主体变更、权利义务变更,是要原合同主体与新合同主体都签署比较妥当。而且,施工合同比较特殊,往往是通过招标形式选定的中标人来签署施工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合同的主体是不能轻易变更的,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那要进行新的招标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来参考招投标法看是否可以绕过相关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施工合同的变更所涉法律规定较多,一般需要律师出具专项的法律意见较好,否则将来可能出现合同无效或者责任承担不清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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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勇成网络
工程变更合同篇一:工程变更协议工程变更协议甲方:XX高速公路隧道管理所乙方: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XX高速公路隧道管理所被盗电缆修复工程招标的中标单位,工程开工后,乙方发现实际被盗电缆的型号、数量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符,乙方根据实际工程量向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经甲、乙双方实地勘察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由合同价498570元变更为741381元(实际工程量见工程变更确认单),特签订此协议。甲方:XX高速公路隧道管理所乙方: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篇二: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区别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区别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有“变更”条款,在大多数文本中,相对于承包人,发包人有所谓的“设计变更权”。那么,前述约定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变更?举例来说,在未取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将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为解答上述问题,本文就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这两个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分析比较。一、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合同法中明确的一种法律概念,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工程变更则是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概念。一些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版、《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
工程变更的主要依据就是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作为工程师必须熟悉掌握并灵活运用这些条款,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工程变更的申报与批复。合同条款是变更批复的依据。
要谈到合同条款的完善,这就不好谈了,因为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都是业主在招标前期事先确定的,作为施工单位,就要事先把工程的地质条件、材料因素、当地地价等等事先调查清楚,并在投标前详细解读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都是一样的,基本无漏洞),看是否有能够从中有后期申报变更的影子。作为业主或监理方则要进行专用条款的完善了,根据工程特性,工期要求,气侯条件,工程款到位情况权衡考虑,防止施工单位从中钻空子。
主要是要根据工程性质进行详细区分,就好像是作战双方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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