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谈话提醒效用性的考量出发,加强谈话提醒结果的有效运用。首先,要做好谈话提醒对象对个人情况说明作出承诺的相关工作。为督促谈话提醒对象如实、主动、彻底地向党组织交代个人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要求其在“个人说明”的结尾,手写对党组织的承诺,并由本单位党委书记签字背书。其次,要根据后续监督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将谈话提醒情况列入个人廉政档案。在将谈话内容入档后,可根据谈话中提出的要求,进行定期对照检查,如谈话提醒对象变化较为明显,说明谈话成效显著,可通过一定形式予以鼓励;如谈话提醒对象无大改进,说明谈话效果不佳,或是针对性不强,没有解决思想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再谈话、再处理,促其整改。对于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考虑将谈话提醒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我剖析的重点内容,加以对照检查,加强整改。再次,可酌情考虑与干部任用、考核结合使用。适情适时将谈话提醒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提醒结果的运用。
从谈话提醒的持续性着眼,以问责的常态化推动形成谈话提醒工作的常态化。要坚持问责不手软,对谈话提醒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倒查追责。要重视谈话的效果,防止问题反弹。对已办结的谈话提醒件要开展“回头看”,通过自查和抽查核实机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当年度组织的谈话提醒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谈话提醒经审查或抽查核实,发现被谈话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情况严重的要依纪处分,必要时给予通报。对谈话提醒材料属实情况作出虚假证明的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或对谈话提醒已属实的问题不处理、不上报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中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一并启动问责追究程序,以问责促进谈话提醒质量的提升。
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对线索中反映的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处置,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 态,防止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体现了对干部的信任、帮助、关心和 爱护。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主要是指需要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或反 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需要及时批评教育,包括查清后可以给予轻 处分。 以往有的纪检机关往往把目光聚焦在查办大案要案上,疏于 日常“小线索”的“深谈话”,直到有的干部“问题成堆”才“算总账”。 各级纪检机关转变思想观念,回归党章规定的本职,把职能转到抓 纪律上,把工作重心放到日常监督执纪上,发现问题及时谈话提醒、 约谈函询。 比如,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有的是中央纪委领导直接 谈,有的是委托省委书记谈,有的是中央纪委副书记同省委书记一 起谈,谈话同时还请本人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体现党内监督的 严肃性。《条例》第三十一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实践经验,明确规 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 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 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 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约谈是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有严肃性,又要有思想 性,还要有艺术性。谈话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掌握相关政策,掌握谈 话对象特点,掌握其心理变化,提高谈话的针对性。 纪检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对党员干部本人高 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工作。要敢于担当、善于担 当,用纪律这把尺子去约束、去衡量,发现干部有小问题就要及时拉 一把,早提醒、早纠正,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 变,让广大党员和群众看得到、感受得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
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压力传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到“点子上”,必须抓住“关键少数”,向实处使劲,层层传导压力,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要实化细化党 委(党 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使一把手真正把领导之责、示范之责、监管之责担起来,确保班子和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履行责任真正尽心尽力。要实化细化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党建工作岗位职责制度,明确班子集体责任,强化有责同担、有过同究的集体意识,避免主体责任虚化空转。要实化细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正确处理带队伍与抓业务的关系,强化“一岗双责”,管好“责任田”。
紧盯重点任务,强力正风肃纪。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既管全面、全面管,又抓重点、重点抓,以重点责任的落实带动全面责任的落实。要在换届之年选好人、用好人。选人用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举措。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贯彻“好干部”标准,重实绩、重实干、重基层,按规矩按程序选好用好干部。严肃换届纪律,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和纠正拉帮结派、封官许愿、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行为。要让作风建设成常态、见长效,经常分析班子和干部作风状况,经常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干群关系状况。要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
健全责任体系,固化制度机制。强化制度治党,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必须从制度设计上健全责任体系、固化主体责任,通过制度保障来推动主体责任落实。要依托制度建设扫除责任盲区,既要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对主体责任层层分解,明确责任界限,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最大限度减少和堵塞漏洞,又要建立健全责任传导机制,对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增强上下左右有机互动,确保压力传导到位,把责任压紧压实。
通知指出,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党员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对于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将重点安排谈话提醒。通知还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列为谈话提醒的重要形式,规定对于问题反映较多、“两个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的,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要重点约谈相关责任人,以问题整改倒逼责任落实。
通知强调,要以谈话提醒为重点落实抓早抓小工作,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抓早抓小与从严治党的关系,做到“抓小”不“放大”;二是处理好抓早抓小与纪律审查的关系,避免以谈话提醒代替纪律处分;三是处理好抓早抓小与干部使用的关系,防止屡教不改、带病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