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
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
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
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
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
提级执行,是指申请执行人以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前提下,立案6个月未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民诉法203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实务中,很多符合提级执行的案件,也没有提级执行。
因为中级法院的执行案件还是很多的,忙不过来。有的中级法院采取指令执行,即将执行案件交由另一个基层法院执行。
或者下督促执行函,限期执行法院执行。不清楚你知道这个督促执行函的内容吗?如果知道,你就继续关注你的执行案件,再等一段时间后如果没有效果,再次向中级法院反映或再次申请提级执行。
强制执行是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规定,强制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忙属于提起行政诉讼的范畴,它是行政执法为的延伸,是人民法院配合行政机关执行行政管理法规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执行决定包括:一是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是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是执行的机关、人员的时间;四是采取的执行方法的具体程序;五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七是决定的日期。
2、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应当在强制执行前五日内送达。 3、实施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时,执行负责人员应当向义务人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情况。
如果义务人不在场,应当邀请执行证明人到场。执行证明人应在强制执行的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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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的思路 (一)建立健全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机制。
首先,基层法院要积极与当地组织部门、编制部门协调,保证基层法院党务工作编制;要建立党务工作者的职务津贴制度,以提高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其次,设置专职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专职党务干部,对法院党建工作具体负责,使法院党建工作有专人抓。
最后,建立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机制,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与审判绩效工作责任制“双轨”运行,分别考核,综合奖惩的制度,以确保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二)建立栓心留人机制。
法官待遇过低、办案任务繁重、精神压力大是导致其无法成为一个对优秀法律人才具备吸引力、竞争力的职位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基层法院党建工作,必须建立栓心留人机制,做到“四关心”:关心干警身体健康,建立健康档案;关心干警待遇,让干警该得的待遇能得到;关心干警生活,积极想办法解决干警生活中的困难;关心干警进步,对干警在工作中取得的点滴成绩,及时给予奖励,对干警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析,及时给予关心和帮助。
(三)建立党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绩效考核无法以传统的经济量化指标作为依据。
此外,由于各个部门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各异,这一现实情况决定了法院绩效考评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法院应当依据当前审判职能的专业性质,按照全面性、针对性、操作性、适应性的原则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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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就是国家强制力量,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前提是你的在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内,这个期限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在这两年的时间内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错过这个时限,就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强制执行时法院一般都会给被申请人一段时间来主动履行,如果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法院就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般的措施有查封、扣押物品,冻结账户,搜查与财产有关的地方,拍卖、变卖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有阻碍执行,或者有财产而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罚款(1000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
加强法院党建工作的思路
(一)建立健全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机制。首先,基层法院要积极与当地组织部门、编制部门协调,保证基层法院党务工作编制;要建立党务工作者的职务津贴制度,以提高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其次,设置专职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专职党务干部,对法院党建工作具体负责,使法院党建工作有专人抓。最后,建立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机制,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与审判绩效工作责任制“双轨”运行,分别考核,综合奖惩的制度,以确保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二)建立栓心留人机制。法官待遇过低、办案任务繁重、精神压力大是导致其无法成为一个对优秀法律人才具备吸引力、竞争力的职位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基层法院党建工作,必须建立栓心留人机制,做到“四关心”:关心干警身体健康,建立健康档案;关心干警待遇,让干警该得的待遇能得到;关心干警生活,积极想办法解决干警生活中的困难;关心干警进步,对干警在工作中取得的点滴成绩,及时给予奖励,对干警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析,及时给予关心和帮助。
(三)建立党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绩效考核无法以传统的经济量化指标作为依据。此外,由于各个部门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各异,这一现实情况决定了法院绩效考评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法院应当依据当前审判职能的专业性质,按照全面性、针对性、操作性、适应性的原则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