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不 断在调整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如在行政层级上设置了]5个副省级市、有的还将县长纳人省级党委管 理、有的市辖区的区长在职务层次上与其市政府副职领导人 员相同等。
有的同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监察机关对所属副省级市的市长、 市(地、州、盟)监察机关对所属县的县长、市监察机关对 所属市辖区的区长有权实施监察,故相应具有处分权限。 对此,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应 当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也即对已纳人上级党委管理的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本级监察机关没有处分权 限。
与此类似,一些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职务层次与本 级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相同,如有的兼任本级政协副主席、有的以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副职领导人员身份兼任本级政府工 作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等,对此,因上述人员已纳人上级党委 管理,本级监察机关没有处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