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旧固定资产后如何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旧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此,对于购买的旧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才能符合税前扣除的规定,关键是如何确定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企业购入旧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由于固定资产已在出售方使用过若干年,其实际可使用年限有可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如果仍然要求旧固定资产的购入方按不低于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有可能造成购入方税收负担不均衡,因此,对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可按照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作为折旧年限。
税法已明确规定了最低使用年限,现在只要我们想办法确定已使用年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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