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经费落实到位。
将党建工作经费补充纳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建立专项经费帐户,由局党委统一安排使用。二是预算安排到位。
细化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办法,提出了使用计划,明确了党组织日常活动、党员教育管理、表彰奖励先优、补助困难党员、党建工作物质保障等项目数量,并拿出5万元设立了党员创业基金,用于困难党员创业。三是监督管理到位。
制定《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了使用范围,严格履行审批制度,组织部、财务科对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全程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进行专项检查,并要求各基层党组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党建工作经费,同时,将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到党务公开重要内容,通过党员大会通报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末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向广大党员公布,确保党建经费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答:《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第二条党费使用的规定: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符合规定的党员革命传统教育的费用支出,通常应从党费中列支,党费列支范围以外的党员活动必要和合理支出,会计上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明细项目核算,但个人支出企业不得承担。
列支在管理费用中的这部分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应根据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的口径处理,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一是经费落实到位。
将党建工作经费补充纳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建立专项经费帐户,由局党委统一安排使用。
二是预算安排到位。
细化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办法,提出了使用计划,明确了党组织日常活动、党员教育管理、表彰奖励先优、补助困难党员、党建工作物质保障等项目数量,并拿出5万元设立了党员创业基金,用于困难党员创业。
三是监督管理到位。
制定《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了使用范围,严格履行审批制度,组织部、财务科对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全程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进行专项检查,并要求各基层党组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党建工作经费,同时,将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到党务公开重要内容,通过党员大会通报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末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向广大党员公布,确保党建经费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党务经费可以按一定比例计提拨交,企业党务活动经费按本企业年度标准工资总额的0.5—1%列入企业财务计划”。
因此,与计提拨交工会经费一样,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1%计提党务活动经费,并由企业党支部另立帐户专存专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拓展资料党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上海海洋大学党委官网-党务经费使用。
一、经费数额不同 1、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数额根据企业党支部的具体情况确定。
每年初,企业或单位的党委组织部可以根据上年底各单位党支部数,按每个基层部门和生产辅助单位(车间、工段、办公室、科室)的党支部所需的经费,按照每年额度计算,编制党支部活动经费计划,报企业总部党委批准之后,即可列入各企业或单位的年度费用预算。 2、党费,数额是按照党章规定的,与党员个人情况(党龄、党内职务)有关,与企业或单位情况(规模大小、行业性质)无关。
二、使用范围不同 1、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也就是党支部活动经费,应该用于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原则上应该由基层党支部使用,各企业或单位党委领导层开展党建活动不应使用党支部活动经费。党支部活动经费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支部代为订阅所需的党建读物(年刊、季刊、月刊、日报等),代为购买党员在学习教育工作中需要的有关资料; 2)基层党支部主持举办争先创优活动(在党员中开展)的经费; 3)开展党员集体活动(文化艺术活动、体育竞赛活动、学习讲座活动)的费用; 4)慰问、补助特困(家庭负担重、身体残疾、严重疾病等)的党员; 5)党支部开展工作(办公耗材、电话、饮用水、照明、清洁、维修等)所需的日常开支。
2、党费,缴纳党费是党员的义务,党组织的运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党费的,比如资料管理,活动组织。 如果私营企业有党委或党支部,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该从党员上缴的党费(留归企业部分中)开支。
如果私营企业没有党委或党支部,党组织活动经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其他”。 三、管理及使用方法不同 1、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1)党支部活动经费,应当在每年的年初由企业依据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数量,按核定的标准,分别的列入年度预算; 2)党支部活动经费应当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单独列为支出和专项管理,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检查; 3)企业党总支部使用经费,要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财务手续。
各生产矿、基建矿、机械总厂、置业公司的总支、支部使用经费,须经总支、支部书记签字,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4)企业总部机关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应当由机关党委掌握和使用; 5)企业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应当要按照预算予以保证,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超支的不给予补发,同时也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2、党费 1)各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要求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党支部活动经费; 2)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各单位党委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关于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中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党建工作经费拨付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基层党组织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经费的运转情况,促进基层党组织自主理财,确保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更具条理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上级党组织拨款、各级政府财政拨付和其他政策支持来源的用于党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审批、拨付、公示要坚持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原则。
二 经费管理使用 第四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或日常办公经费,不得作为基本建设资金捆绑使用。 第五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帐目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须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和街道(镇)党(工)委匹配的党建工作经费可以直接下拨到村、社区,村、社区按要求统筹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
三 经费管理审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经办人办理经费使用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所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专用发票。
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详细说明业务事项的内容。 第十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应有出具单位印章和收款人签章。
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凭证的开具单位重开,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文字书写错误的,经办人可要求凭证开具单位更正,并由开具单位在更正处盖章。经办人不得擅自更改凭证项目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凭证。
第十一条 所有费用开支凭证一律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按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发生错误,应予重填,严禁涂改、刮擦。 第十二条 所有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所有财务支出项目都必须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的程序后,所有支出凭证,应由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要严格经费的审批手续。经费管理人员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经办人更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 经费拨付 第十五条 为了规范党建工作经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用款单位及时用款和预算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效率和效果,特建立经费拔付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经区委批准或授权,须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立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账户的设立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党建经费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以及上下级经费之间的收付活动。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必须遵循财政集中收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资金帐户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及相关业务科室核对账务,对帐户银行资金余额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确保帐户资金安全。 五 经费使用公示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是各基层党组织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党建工作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相关内容,便于党员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上级党组织(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及各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下拨的经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经费标准、经费用途、投诉电话等。
特别是上级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每半年在村、社区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村、社区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范。
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村(居)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遇有情况变化时,村、社区党组织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街道(镇)党(工)委审核。
所公示经费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第二十四条 街道(镇)党(工)委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经费,或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更正。 六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街道(镇)党(工)委以及村、社区党组织要根据本制度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级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公示等相关规章制度,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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