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
按照有关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民间组织的登记工作,财政、审计、司法、建设、工商等部门负责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工作(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截至目前,湖北省麻城市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198个,其中社会团体14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8个,基本保持每年15%左右的速度在发展。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596人,其中党员122人,约占20%,兼职工作人员734人,其中党员445人,约占60%,担任党组织书记10人,已建党组织12个,凡符合条件的应建党组织已实现100%全履盖。 目前,该市社会组织已遍布城乡,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等领域,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功能互补、特色明显的组织体系。
这对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反映公众诉求,整合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等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一步重视。
**十分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上级发布文件,提出要求,做出具体安排。对此,麻城市委及时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领导机构,由组织部门牵头,民政局协调配合,着力加强对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领导,并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巩固扩大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抓好后续整改工作相结合,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各单位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有压力,切实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 (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麻城市依据上级精神,在市委领导下,组织部门牵头协调,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同配合,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以“党委领导、组织牵头、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社会参与”为主要特征,以“扩大覆盖面、提高战斗力”为重点的党建工作机制,全市主要形成了二类有代表性的党建工作新模式。 其一是“组织部门牵头、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政部门协助”模式:市委组织部门牵头,主要依托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民政部门予以配合,在登记中对社会组织提出党建要求,在年检时要求提交党建情况,对党建工作予以督促和监督。
其二是律师、会计师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领域协助、会员参与”的模式:律师行业和会计师行业的党建由司法行政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在各律师服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党组织,由各律师服务所、会计师服务所协助主管部门,并具体承担指导律师及法律事务所、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的党建工作。 (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扎实、推动有力。
该市在指导检查的层次上采取三级督办:即指导小组到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督办;成员单位深入到所属对口单位督办;业务主管单位深入到社会组织开展调研督办。针对新社会组织种类繁多、规模不同、人员松散、隶属关系复杂、开展党建工作难度较大的特点,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克难攻艰,明确思路,结合实际,找准工作着力点,落实举措,运用载体,使党建工作开展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好势头,全市涌现了市博达学校、春蕾学校、个协支部和市律师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等一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的单位,在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中,大多数党组织能够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了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多数党员得到了组织关怀和教育,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现状来看,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党组织覆盖率偏低,党建工作缺位,党员作用不明显,服务社会功能有待加强。 一是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认识不足。
由于国家给予的扶持、培育政策有限,基层社会组织规模相对较小,缺乏品牌效应,社会影响力不够明显,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有限。因此,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工作实践中,往往只注重了单位资质审查和登记条件及审批程序,对党建工作有所忽视。
二是部分社会组织对党建工作支持不够。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尤其是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对党建工作认识比较模糊,不理解、不支持,认为自己凭本事、靠能力生存,“单位无党组织照样能管理好,经营好”,认为党建工作就是“作秀”走形式,甚至担心开展党建工作会分散精力,影响其单位的正常发展。
从业人员对开展党建工作不关心,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所谓”的态度,这些消极因素导致在社会组织中正常发展党员工作滞后。 三是社会组织人员流动性强,党组织覆盖率不高。
社团实行以章程为核心的会员制,是一种松散型管理模式,且会员绝大部分都是兼职,党员组织关系多数在其业务主管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 一些民非单位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留不住人才,用工随意性较大,员工流动性强,即使是党员,也只是认为自。
中共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社会组织党工委”)在组织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根据组织决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指导和协调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二)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三)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四)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五)直接联系管理一部分规模、影响较大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相应机构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六)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七)做好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团体章程范本http://www.kfmjzz.gov.cn/news/news_view.asp?newsid=21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http://sousuo.gov.cn/search?channelid=3007&presearchword=SEARCHVALUE%3D%24%5E%7E%E7%A4%BE%E4%BC%9A%E5%9B%A2%E4%BD%93%24%5E%7E&searchword=SEARCHVALUE%3D%24%5E%7E%E6%88%90%E7%AB%8B%E7%A4%BE%E4%BC%9A%E5%9B%A2%E4%BD%93%24%5E%7E&prepage=10&keyword=%E6%88%90%E7%AB%8B%E7%A4%BE%E4%BC%9A%E5%9B%A2%E4%BD%93&filetype=&sub=%E6%90%9C%E7%B4%A2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呢!资料写的挺全面的.仔细阅读哦还有你的想法不错,我们这里就有你这样的组织,郊游啊,联谊啊,项目很吸引人哦加油。
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指导意见》强调,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指导意见》提出:
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二是要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三是形成鼓励改革创新的氛围,要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改革的典型案例和经验,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是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