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经费落实到位。
将党建工作经费补充纳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建立专项经费帐户,由局党委统一安排使用。二是预算安排到位。
细化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办法,提出了使用计划,明确了党组织日常活动、党员教育管理、表彰奖励先优、补助困难党员、党建工作物质保障等项目数量,并拿出5万元设立了党员创业基金,用于困难党员创业。三是监督管理到位。
制定《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了使用范围,严格履行审批制度,组织部、财务科对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全程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进行专项检查,并要求各基层党组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党建工作经费,同时,将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到党务公开重要内容,通过党员大会通报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末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向广大党员公布,确保党建经费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为规范和加强党建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村、社区党建经费每年每单位一万元,列入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每月拨付一次。 二、村、社区党建经费属专项资金,村、社区应专项使用, 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党建经费使用范围。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日常党务工作等组织活动的经费,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报刊、资料; 2、开展日常党务工作等活动经费开支; 3、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4、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奖励的经费。
四、实行报告制度。每月由各村(社区)党组织列出计划,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办事处组织委员、主管组织的党工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财政所予以拨付。
五、党建经费支出情况由办事处组织部门和财政所监督使用。 就按照第三条办。
**对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始终高度重视,在一些重要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和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建立稳定规范的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21号)指出:“党员教育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党员教育经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2号)指出:“加大党建工作投入,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中央要求,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对基层党建工作包括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的投入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落实工作经费。如北京市明确要求中小学校党员教育经费每年每人不少于200元;青海省提出各中小学校按不低于学校公用经费2%的比例,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下一步,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即将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其中对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经费也将作出专门规定。各级党组织可根据中央的这些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落实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经费的具体办法。
中央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将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
在发达国家,党务经费的收支管理都有比较明确的、规范的、法制化的管理制度。
近年来,在海峡对岸的台湾,党产之争日趋激烈,世界关注,大陆老百姓也在关注。在关注的同时,人们不能不想到我们党的活动经费问题。
是让老百姓的疑问一直憋下去,还是主动公开、改革、规范、完善,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案?明智的领导人不难做出自己的选择。 一、中国**党务活动费用收支管理现状 来源: 1、党费和捐款。
党章规定,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它不仅在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以此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规定,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按工资的0.5~3%比例交纳,无工资或无固定收入者每月只交0.20元。
除党费之外,不少**员平时或临终前自愿将个人积蓄捐献给党。对于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捐款一般是额外补充收入。
2、财政拨款、企业支出、村集体支出。在我国,**各级党务部门和民主党派的活动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资助。
政府各部门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列入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所在机关党员和干部工资总数不少于1%核算。在广大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不分家,党支部的各种费用全部由村委会给予支付。
在国有和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除了党务人员的工资外,党务干部与企业同级行政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按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千分之五的比例在企业管理费中提取,由党组织掌握使用。 3、党务部门和各级党组织的盈利性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各级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不得用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以任何方式集资开办公司,也不得向公司投资入股。但是,很多党委部门、党组织仍然有大量预算外收入,如党校办学培训收入、宣传部门各种宣传材料回扣、办公场所租赁和楼堂馆所的经营收入等等。
在民营企业中,流动党员很多,党组织并不健全,党务活动经费没保障,有人建议通过财政拨款,组织党员义务劳动和争取企业支持三个渠道筹集活动经费。 分配: 中国**的活动经费只有很小一部分来自党员缴纳的党费,绝大部分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二者的比例大约是10比1。
对于党费的使用,按198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农村乡镇和城市厂矿等基层党委,一般不留用党费,省、地、市、县委和高等学校等单位可以留用党费60%,上交40%。 使用: 包括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党的机构的办公费用、党组织的活动费用(如召开会议)等。
我国党委各部门和党务工作人员的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用)一般由国家行政费支出,党费使用只限于党内特殊开支。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费使用范围为: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党员读物的费用开支;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
管理: 1、中国**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费要专人管理、专立帐目、定期收缴、定期检查、定期向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任何人不得借支或侵占、滥用,要及时存入银行,严禁个人保管数额较大的现金;县以上党委均应成立党费管理委员会,监督、审查党费使用事宜,日常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动用党费要严格掌握,合理使用,一般不能个人批准。
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动用党费的权限和审批办法。 二、世界其他政党的经费收入制度 收入:党费。
多数政党实行全员缴纳制,即全体党员按照党员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缴纳党费。例如德国基督教社会联盟规定,党员入党时要交纳3马克的入党费,平时则按照其月收入的比例缴纳:1000马克交纳4马克,2000马克交纳5马克,3000马克交纳7.5马克,4000马克交纳15马克,5000马克交纳30马克。
凡收入5000马克以上者,每1000马克增交10马克。低收入和无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2马克。
有的政党实行特定义务制,即只有党的部分核心党员才有交纳党费的义务,如日本自民党,定期交纳党费的党员只占党员总数的2.5%。有的政党实行报偿制,如美国共和党和美国民主党均无规定党员必须缴纳党费,但是当选为议员和被任命为官员的党员,每月要向党组织缴纳一笔报偿金作为报答。
德国和印度,要求候选人为自己选举和其政党的金库倾其所有。许多社会民主党除党员义务缴纳党费外,受到任命或得到职位的党的领导人也要向党交钱作为报偿。
2、党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收入。开办工商企业和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是许多政党的创收之路。
在当今世界上,从事党营事业约有28个政党,分别来自21个国家,如,法国、奥地利、希腊、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西班牙等国。 英国工党也从事党营事业,主要从事比较容易敛钱的赌博事业。
以色列的党营事业尤为突出。前苏共经费的41.6%是从它所办的企业和出版社利润中提取的。
德国社会民主党拥有30余家印刷厂和2。
党务经费可以按一定比例计提拨交,企业党务活动经费按本企业年度标准工资总额的0.5—1%列入企业财务计划”。
因此,与计提拨交工会经费一样,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1%计提党务活动经费,并由企业党支部另立帐户专存专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拓展资料党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上海海洋大学党委官网-党务经费使用。
党建工作经费拨付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基层党组织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经费的运转情况,促进基层党组织自主理财,确保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更具条理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上级党组织拨款、各级政府财政拨付和其他政策支持来源的用于党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审批、拨付、公示要坚持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原则。
二 经费管理使用 第四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或日常办公经费,不得作为基本建设资金捆绑使用。 第五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帐目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须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和街道(镇)党(工)委匹配的党建工作经费可以直接下拨到村、社区,村、社区按要求统筹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
三 经费管理审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经办人办理经费使用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所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专用发票。
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详细说明业务事项的内容。 第十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应有出具单位印章和收款人签章。
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凭证的开具单位重开,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文字书写错误的,经办人可要求凭证开具单位更正,并由开具单位在更正处盖章。经办人不得擅自更改凭证项目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凭证。
第十一条 所有费用开支凭证一律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按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发生错误,应予重填,严禁涂改、刮擦。 第十二条 所有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所有财务支出项目都必须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的程序后,所有支出凭证,应由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要严格经费的审批手续。经费管理人员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经办人更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 经费拨付 第十五条 为了规范党建工作经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用款单位及时用款和预算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效率和效果,特建立经费拔付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经区委批准或授权,须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立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账户的设立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党建经费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以及上下级经费之间的收付活动。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必须遵循财政集中收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资金帐户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及相关业务科室核对账务,对帐户银行资金余额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确保帐户资金安全。 五 经费使用公示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是各基层党组织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党建工作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相关内容,便于党员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上级党组织(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及各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下拨的经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经费标准、经费用途、投诉电话等。
特别是上级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每半年在村、社区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村、社区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范。
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村(居)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遇有情况变化时,村、社区党组织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街道(镇)党(工)委审核。
所公示经费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第二十四条 街道(镇)党(工)委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经费,或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更正。 六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街道(镇)党(工)委以及村、社区党组织要根据本制度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级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公示等相关规章制度,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