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相关政策分析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意味着,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适用哪种计税方法,均应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其对应的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其已预缴的税款后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预缴税款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减,时间不一致则不能抵减.如不动产租赁(转让)、建筑业预缴增值税,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属于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预缴,可以抵减.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往往不一致,属于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预缴,不能抵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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