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组织体系,全面夯实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基础。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党建工作的基础,健全律师行业党的组织是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分类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完善三个层面的组织架构。
1、强化“党管”责任,明确党建管理体制。一是建立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管理,律师协会党组织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层层签订党建工作责任状,明确党建工作责任。
正确处理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加强律师协会党委“两结合”组织建设,使律师党建工作充分融入到“两结合”管理体制中去。司法行政机关要实行一岗双责,将律师党建与律师管理有机结合,在抓律师业务管理的同时,指导和协调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
要将律师党建工作作为律师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在评优表彰中实行党建工作“一票否决”。二是树立“大党建”工作理念。
创新党建工作思维,借鉴党群部门抓党建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关心参与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通过律所党支部与有关机关、街道、社区党务共建,聘请“党务助理”等形式,壮大参与律师党建工作的队伍。
三是建立党建工作指导机制。在司法行政机关遴选熟悉党务工作的同志到律师事务所兼任党务工作指导员,负责召集、协调、联络分管片区律师党建工作。
通过将律师党建与片区联动对接,构建点面、条块结合的党建工作框架,推动党建工作由原来的律所自我管理拓展到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联络员协助指导管理,从制度层面上拓宽律师党建工作的管理模式。2、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
及时进行基层党组织的调整和组建,切实做到律师事务所成立到哪里,基层组织建设就推进到哪里。坚持以律所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凡是拥有3名以上党员的律师事务所,都要单独建立党支部;对于党员人数少、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分布情况,以便于开展活动为原则,将分散的律师党员纳入联合党支部;未建立联合支部的,可将无支部党员编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的党组织,使每个党员都有支部管理,都能参加组织生活;对于目前尚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从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律师事务所发展党员,待条件具备后建立党支部。
3、夯实基础,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一是明确党支部的地位。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是党在律师事务所的战斗堡垒,党支部在事务所工作中要有地位、活动要有阵地、组织要有影响。党支部要参与律所重大问题决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核律师事务所有关材料,如律师年检、职称评定时均要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二是加强党建阵地建设。按照“一间党员活动室、一面党旗、一块党支部牌子、一个党建工作宣传橱窗、一套党员电化教育设备”的“五个一”标准和要求,加强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建立健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民主评议、责任考评度、经费保障等规章制度,确保组织生活顺利进行。三是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围绕改革、发展加强支部建设,深入开展争创律师行业“五好党支部”(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挥作用好、社会反映好)活动,把接受群众评议作为检验支部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径,努力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坚强战斗堡垒。(二)完善管理机制,努力强化对律师党员的规范管理。
律师行业和律师队伍的特殊性,决定着对律师党员的管理要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抓规范、强教育、建制度,不断加强律师党员管理。1、实施“安家工程”,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充分利用律师管理信息平台,将对律师党员的组织管理与律师的执业管理紧密结合,在全面排查律师党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党员基本情况信息库,集中管理律师党组织关系。强调律师进所,组织关系随行,及时落实归口管理。
在律所成立时,党组织建设同步跟进,符合条件的及时成立党组织,做到事务所申请设立与党支部成立“同步”;在律师申请执业的第一时间,将律师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做到律师申请执业与接转组织关系“同步”;在办理律师转所执业手续时,同时看是否是律师党员,做到办转所手续与转组织关系“同步”。“三个同步”的做法可以有效解决律师行业存在的游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口袋党员”、“隐形党员”问题,律师党员即使频繁转所,也能够做到“流动不流失,远飞不断线”,保证进入律师行业的所有党员都能找到自己的组织。
2、实施“领头羊工程”,选优配强律所党支部书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是决策机构,党组织通过何种途径发挥作用?为此,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多种形式。
“有的实行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实行‘一肩挑’,即由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这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组织的意志在律师事务所的贯彻落实;有的律所通过修改律所章程,明确党支部书记为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大大提升了党组织的影。
为推进我所廉政文化建设,做好争创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和廉政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工作
1、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廉政文化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会,推进工作落实。
2、建立调查研究制度:聘用律师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廉政文化建设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聘用律师调研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研讨会,收集有价值的论文汇编成册,在全所学习交流。
3、工作报告制度。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要向所合伙人会议书面报告一次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情况,提出下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4、加强组织领导。廉政文化建设工作会议由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提议,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参加会议人员主要是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也可扩大到全所聘用律师。要严格按计划和时限定期召开会议,不可减少或不开。要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工作会议和协调会议制度落到实处。
一、树立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一轮跨越式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全市律师队伍要认真学习省委七届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和《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紧紧围绕我市“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结合律师工作实际,主动作为,善于作为,体现作为,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把服务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
要按照“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建设法治、弘扬诚信”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能力,达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政治效果、体现司法公正的法律效果、维护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效果。 二、主动服务,为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以及“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广大律师要积极为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形成有效的服务机制;要引导企业防范经济交往中可能产生的疏漏,避免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促进我市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要适应我市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加强在国际投资、国际劳资、环境保护和反倾销等领域的参与能力,维护我市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
(一)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
广大律师要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在债权债务清理、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产权界定、股权置换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革的规范运行。要通过有效的形式,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改革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下运行。
(二)促进对台交流合作。近年来,台湾一些产业发展和市场布局正在加快向大陆转移,这为我们进一步拓展对台经贸交流合作带来了新的契机。
同时,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决策部署,已经得到中央的重视和肯定,为我市加快发展,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平台。全市律师要认真谋划,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运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能,积极为台商宣传、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经贸活动顺畅开展。
要努力为引资、合作项目把好合同关,理好法律关系,避免因经贸交往产生的纷争。市律师协会涉台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承担起两岸法律事务交流、两岸经贸涉法实务研讨、涉台法律事务培训、指导涉台诉讼仲裁案件办理等职责。
(三)努力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在跨越式发展中,因利益调整不可避免会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建设工程中的纷争等等。
全市律师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正确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疏导、调解等说服工作,把矛盾化解于初始阶段,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各律师所、各执业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发现影响全局、影响稳定的重大信息、重大情况,要在24小时内向市司法局报告。
(四)充分发挥贸易救济法律事务中心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市贸易救济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构建我市进出口预警机制、防范对外贸易风险中的作用,加强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能力,加大宣传普及世贸规则以及贸易救济相关知识的力度,及时发布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新动态,提供国内贸易救济的政策和消息。
要调整、充实中心组成人员,建立健全更加规范、更加高效的工作机制,真正发挥中心的应有作用,使中心成为服务外经贸企业的一个重要平台和载体。要加大与外经贸企业的沟通与接触,提高中心服务外经贸企业的能力。
引导和鼓励律师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主动参与双边、多边贸易中的涉法事务。 (五)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要通过开展“三进”活动,在民营企业中普及法律知识,引导民营企业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治理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当好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生产、依法处理各种事务,促使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对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要积极开展非诉讼调解,依法在庭外化解纠纷,为民营企业主节省时间和精力。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诉讼,要认真全面地收集证据,尽最大可能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大律师要积极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参与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业务合同的谈判,协助起草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书,为村民委员会和农户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为农民的富裕提供法律保障,防范经营风险。
及时调处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调解中,对法律政策有明确规。
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名称为 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 、、、、。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 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 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 万元。
其中: 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 本所以 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 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 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
(一)律师所的分配机制 1、当前律师分配机制的主要种类 (1)内部承包制。
这是目前存在于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一种收入分配机制。这种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由律师事务所每位律师按年或按月向律师事务所缴交一定的承包费用,该承包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该律师所的成本支出和公共事务费用。
除此之外,律师所得的业务收入全部归自己所有。 (2)纯提成制。
律师的业务收入按月进行分配,首先按律师事务所约定的一定比例从业务收入中上交一部分归律师所,扣除上交收入后的剩余部分就全部归律师所有。 (3)固定工资加奖金制。
这种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由律师事务所每月为所里的每一位律师提供一份固定工资,然后按每位律师的业绩发放奖金。 律师的月收入就来源于工资和奖金。
(4)底薪加提成再加年终奖金制。这种制度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为每位律师提供一份固定工资,然后在每位律师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案源律师和承办律师。
这种分配制度还设立了配套的激励机制——年终奖金。 (5)年薪制。
这种分配制度主要在西方国家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行实行,在给每一位律师进行评级定等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行根据现有财务和业务发展情况给他们确定相应的年薪,以年薪方式支付薪金。 2、不同分配机制之下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模式 律师所的分配机制与内部管理模式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对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律师所的分配机制不同,与其对应的内部管理模式也就不同,反之亦然;而且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为加强行业规范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规范体系,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02年2月专门成立“规章制度专门委员会”,并启动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以期初步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切合中国国情,符合北京市律师执业及行业自律实际,又具有适当超前性的、较为完善的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实现行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行业化。
该委员会已制定《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规划》,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整理、编纂和起草等工作。目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建章立制方面已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委员会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处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律师宣誓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培训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值班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出国费用支付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境)考察补助金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股票发行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及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推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