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区别如下: 1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专业化、市场化 的专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贯彻业主大会决议?听取和反映业主意见,监衍物业服 务企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规约。
2 物业服务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 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而是一个在物业管理活 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也是监督物 业服务企业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3 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的;业主委员会是委托的。
4 物业服务企业是受聘的;业主委员会是聘用的。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一种敌对关系,两者应当是合作伙 伴,既有法律关系.还有经济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是聘用与受 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 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也有受托或不受托、受聘或不受聘的权利。
两者 无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 系,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就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享受到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就应支付相应的报 酬,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的确认和保证的。
两者之间在经 济关系上是平等的。
要切实解决少数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就党建抓党建,党员和群众参与热情不高、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必须以党内活动引领社会活动,不断激发党组织、社会组织和党员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
深化开放式组织生活。在确立开放式组织生活对象时,要充分吸纳辖区居委会、群众工作站、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的负责人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居民骨干参与;在确立开放式组织生活主题上,将涉及社会管理的重大事项、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作为党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普遍推行重大决策先在党内讨论,上级党组织作出重要决定前提交基层党组织讨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党员充分酝酿等制度,引导党组织与党员、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
深化党员义工服务。以“网格”党组织为依托,建立党员义工队伍,力争一个社会管理“网格”有一个党员义工队(分队),吸引广大党员和群众注册为义工;充分发挥党员义工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围绕慈善救助、法律维权、纠纷调解、守楼护院等社会管理事务,组织和策划形式多样的党员义工活动,为党员和群众直接参与社会管理活动搭建平台。
深化“项目工作法”。大力推行人民团体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重大社会服务活动“项目招投标”,对活动策划有创意、社会组织和党员群众参与面广、活动有成效的社会服务项目,给予专项活动经费补助。
鼓励农村和社区党组织围绕实施公益类、慈善类、服务类民生服务项目,组织策划活动,实现群众的事情群众定。 鼓励社会组织党组织引导党员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到更多的社会管理活动中来,探索政府转变职能,以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
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交纳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业主委员会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同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则依据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而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是居民自治管理机构与专业管理机构,是为居民服务的两个不同的组织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因职责分工不明确,出现了经济利益之争、工作职责之争、服务设施之争,导致关系不够协调。 因此,三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互相影响的。
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之间要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形成建设社区的强大力量,携手把小区管理好、建设好。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业主委员会体现业主自治,物业管理企业体现专业化管理,二者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来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是聘用与受聘的关系。 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
两者无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来看,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同样,业主在享受到这些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方面的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认和保证的。
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向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负责,并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按时缴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写明的各项费用。
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问:为什么要成立业主大会? 答:有了业主大会之后,才可以选择、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才可以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物业管理费水平,监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获得小区物业规划资料,了解会所、停车场、天台、花园的产权及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等等。 如果没有业主大会,上述权利均无法实现。
(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 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关系? 答:业主大会是一个决策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无权独立作出重大决策,这样保证了小区事务的权力掌握在全体业主手中,而不会被部分人所控制。
(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2、15条) 问:小区业主在业主大会上享有那些权利? 答: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全体业主投票并需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投票份额同意才有效:(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3)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筹等方案的决定。 也就是说,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体业主手中,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决定重大事项。
(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2、15条) 问: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答: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的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并不是对立、水火不相容的,而是平等、互利、共赢的一种合同关系。
(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 问:如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有下列情形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 根据粤建房字[2003]117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住宅规模较小”是指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
有关招标投标的具体喜欢作,可以参见《招标法》等法律及当地房管部门的知道资料。 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从哪里来?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有报酬?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通常包括基本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如办公桌、档案柜等)、文件宣传资料复印制作费用、办事人员、业委会委员的基本工作补贴(如交通、手机)。
工作经费及业委会委员的报酬的承担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有2种情况:1、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凑集、分担,具体的凑集方法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2、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该工作经费及业委会委员的报酬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详见《业主大会规程》第35条) 问:法律、。
物业服务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应物业管理招投标文件确定。
由于物业服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服务的质量难免有不同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建议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比如可以根据业主满意率以及物业服务情况来评定。 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物业的特点和服务的需要选择服务类别和等级,按该办法的规定在每一服务等级对应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为选定的所有类别的服务费用之和;建设单位选择的管理处综合服务等级不得高于所选定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中的最低等级;非商品房立项的住宅小区所选物业服务项目等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如确需超过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向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等级和标准。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同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买受人明示;物业服务分等标准和最高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适时调整公布。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质量有意见,可以将业主的意见整理成文,以书面形式递交物业管理企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改进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不予采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协调处理。
协调不成的,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追究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