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党徽党旗是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
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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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即党的章程,它是一个政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
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党章一般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它的内容上要是规定党纲、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条件、党员的权利义务、党的纪律等。
党章的内容,随着形势的发展、任务的变化、斗争的需要和党员的情况,定期进行修改。
世界无产阶级政党的第一部章程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制定并于1847年11月召开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表大会上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
党章是一个政党为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章程。一个党的党章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该党的性质、
指导思想、纲领任务、组织结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等项。通常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成熟党章也是关键因素之一。党章是政党的宗旨和行为规范。
中国**现行党章于中国**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除总纲外共十一章五十五条。规定了党的纲领、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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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
第二条 中国**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1党员干部讲党性,拒腐防变守洁操。党纪国法象把尺,日常行为多对照。无缘食人一桌宴,难免就把原则抛。灯红酒绿如幻术,金醉色迷竟折腰。社交圈里三分地,自身篱笆须扎牢。
2信心比黄金更珍贵,发展是坚定信心的基础,团结是坚定信心的表现,奋斗是坚定信心的保证。
3和谐平安建新村,党旗飘扬暖民心.党员群众干劲足,三清七改五普及.美化亮化全农村,红顶黄墙水泥路.干部群众人人夸,老人小孩乐哈哈.
4廉者,人人得以拥之,贪者,人人得以诛之。官正,民之需也,官廉,民之福也。
5忠诚心孝敬心博爱心,人心贵在勇承责任;报国志齐家志凌云志,壮志酬于勤奋耕耘。
6常思民苦以自俭,常思民忧以自律,常思民喜以自励。莫使放纵招民愤,莫使小节导民怨,莫使冷漠致民寒。
7街传趣事,家来喜事,和谐孕育春天故事。党送东风,民沐乡风,诚信催生时代新风。
8惠农科技下乡,农民种田不慌;党员结对帮扶,百姓创业致富。
9廉是立身的基石,贪是腐败的温床。从廉洁到腐败只是一念之差,从公仆到贪官只有一步之遥。
10立党为公讲正气,执政为民讲浩气,严谨持身讲清气,刚直不阿讲勇气,团结共事讲和气,见义勇为讲胆气。
11政德,官德,人德,终生修德;日廉,月廉,年廉,一世清廉。
12正党风严党纪惩治腐败百姓皆赞颂;听民声解民困关心疾苦万众尽吹呼
13廉洁方能聚人,律己能服人,身正能带人,无私能感人。
14贪污腐败心惶惶,红色教育把理讲。拨开迷雾见天日,廉洁自律心情爽。
15权力要监督,作风要教育,廉洁要自律,文明要实践,腐败要查处
16大官小官,首先要有科学发展关;金杯银杯,最后要看老百姓的口碑
17学教全党受益,反思心才明鉴。践行从我做起,党旗永远鲜艳。
18吃一点、拿一点、卡一点、要一点,早晚毁在这一点;勤一生、德一生、廉一生、洁一生,多少幸福此一生!
19以爱为轴,以廉为半径,可以画出幸福的家园;以权为轴,以贪为半径,只能圈出罪恶的牢垣!
20做官要有官德,做人要有人格;做官一阵子,做人一辈子;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
21用真理的力量凝聚群众,用事实的力量说服群众,用榜样的力量激励群众,用人格的力量带动群众.
22为鸟,不要向往河流;为鱼,不要向往天空;为官,不要向往国库;为民,不要向往暴富。人,本分为好。
23自重让山更加巍,自省让水更加清澈,自警让生活更加宝贵,自励让前程更加高远。
24:“善良、宽容、乐观、淡泊”无论于人于己、无论待人处事都是十分适合的,这会让我们有一颗健康的心!
25人言纷杂,保持自我;工作勤奋,娱乐适度;对待朋友,不玩心术;处理事务,不躁不怒;生活讲究,量入为出;知足常乐,一生幸福。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根据。
《中国**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学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洋东思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
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最、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