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变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可否按评估价值入账?
不可以.
1、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怎样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购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接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2、企业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任意变动其入账价值,但发生下列情况可以变动其入账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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