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叫合同取得成本?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实务中,当涉及合同取得成本的安排比较复杂时,企业需要运用判断,对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例如,合同续约或合同变更时需要支付额外的佣金、企业支付的佣金金额取决于客户未来的履约情况或者取决于累计取得的合同数量或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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