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日前公布海底管道已基本建设完成,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也已批准核污染水排海计划。自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正式提出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以来,已经引起了周边邻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担忧与谴责。日本的行为不仅损害全人类共同利益,也严重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多项国际公约及国际法原则。
一意孤行 日本强推“排污入海”严重背弃国际法义务
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从根本上违反了日本所肩负的海洋环保国际法律义务。一方面,日本需要对核污染水排放造成的跨界损害承担国际法责任。“一国不得因本国领域内或管辖范围内的活动造成其他国家及其环境的损害”是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该规则对包括日本在内的所有国家都产生现实约束力,日本须严格遵守。另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各缔约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所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缔约国有义务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各种来源的放射性污染物质污染而采取措施,包括不得采取陆源排放和海上倾倒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向海洋中排放核污染水。作为缔约国之一,日本有“条约必守”的义务。然而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完全无视上述实体法义务,从根本上违反了上述国际习惯法和条约法,理应依法加以追究。
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也违背了一系列程序法义务。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相关涉核公约的规定,日本在正式公布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之前,应同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磋商和交换情报,听取相关国家的意见。同时,日本也需要对核污染水排海计划及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没有充分履行程序性义务之前,日本无权单方面开展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日本不顾周边国家的强烈反对,不顾自身未切实履行相关义务之实,强推 “排污入海”,不仅是对现行国际法体系“有效性”的一次冲击,更是对利益攸关方乃至全人类生命安全的漠视。若无法有效阻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实施,此次事件将成为一个应对海洋突发公共事件的恶劣先例,日本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行为或被更多国家效仿。
多措并举 用好用足法律“工具箱”
我国作为利益攸关方,可从外交、法律、科学等角度,多措并举应对日本排放核污染水,防患于未然。
第一,可以联合利益相关国共同在联合国相关机构提起咨询意见动议,提请国际法院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作出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通过区域渔业委员会提请国际海洋法法庭作出法律咨询意见。我国是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亚太渔业委员会等区域渔业组织的会员国,可以考虑推动上述地区渔业组织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发表咨询意见。
第三,推动利益攸关方签订双多边协定。通过诉诸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实现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定罪问责的长期意义远大于现实意义,有助于各方清晰认识到自身所肩负的环境保护义务,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达成更广泛的共识。通过“法律”+“外交”组合拳,推动利益相关国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加强核污染水排海国际海洋法治建设。将请求咨询意见作为主要应对方向,以发起国际仲裁作为手段,用好法律武器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进行制止与追责。
第四,加大证据收集力度,夯实有助于实现追责的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基础。建议推动国际环保组织、渔业组织,加快统计渔业资料、评估渔获物、监测沿海地区核辐射相关数据等,收集影响环境、侵害生态、造成经济损失损害的确凿证据。同时,加快出台或修订我国涉核法规,为应对日本核污染排海提供国内法律依据。
(作者张晏瑲是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渤海研究院院长,段星伊是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