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配偶名字,是不少人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可一旦婚姻走向终点,这套加了名字的房子该如何分割,往往就会成为双方最大的矛盾点。
婚后第三天,男方就将自己价值85万元的婚前房屋加上妻子的名字,婚姻关系仅维持一年,女方便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房产。这套房产,真能分得一半吗?法院这样给出答案→
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小刚与小芳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天,小刚自愿将自己婚前全款购置、装修完毕的157平方米房屋,添加小芳为房产共有人。该房屋购入价85万元,装修花费40万元,当时小区二手房单价约4600元,房屋一直由小刚实际居住使用。婚后两个月,二人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但夫妻感情并未长久维系,2025年2月,双方因矛盾激烈争吵后分居,感情彻底破裂。同年12月,小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涉案共有房产。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综合考量房屋出资来源、实际居住情况、短暂婚姻时长,以及双方生育双胞胎子女的客观事实,结合房屋当前市场价值,最终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归小刚所有,由小刚酌情补偿小芳15万元。
律师提醒:
法院在界定分割比例时,会结合财产原始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双方实际贡献、赠与真实目的等多重因素综合裁量,兼顾法治精神与公序良俗。本案房屋的购房款、装修款全部是男方婚前财产,女方只因婚姻关系获得共有身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一年多,但实际共同生活仅有四个多月,如果对半分割,利益严重失衡,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平分的诉求。
但二人婚内生育了一对双胞胎,生育、抚育子女会对女方的生活、就业产生现实影响。出于公平原则,法院判决男方支付15万元补偿,兼顾了法理和情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记者:王 莎 赵雅婷
编辑:敖 琳
审核:常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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