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呼和浩特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6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包钢
2026年9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26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1998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丨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丨校读:张臻
丨责编:李雨洋
丨审核:张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