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清远市华远船务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刘锡坚因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被江门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事实与处置结果,是海事管理部门强化内河通航秩序监管、督促航运企业落实进出港报告义务的公开举措。
本次处罚涉及的清远市华远船务有限公司需按要求缴纳6000元罚款,该处罚记录将同步纳入其海事领域信用档案,对企业后续办理船舶营运相关海事业务的信用评估产生直接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清远市华远船务有限公司、刘锡坚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9072010080-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9144*******216N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8 |
| 作出处罚机关 | 江门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全要素信息清晰可查:被处罚主体为清远市华远船务有限公司与相关责任人刘锡坚,违法事实为涉事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时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舶进出港信息,对应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9072010080-1-1,最终处罚内容为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涉事企业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9144*******216N,处罚作出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8日,实施处罚的机关为江门海事局。该公示也为辖区内其他航运主体敲响合规警钟,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内河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要求,共同维护内河通航安全秩序。
点评分析
清远市华远船务此次因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被江门海事局处以6000元罚款,属于内河航运合规类常规警示事件。该处罚督促企业补齐进出港信息报送的流程短板,强化内河航行合规意识,避免后续因同类违规引发更严重的营运限制,对企业规范日常航运管理、维护自身航运信用记录具备明确的警示纠偏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