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3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利泉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核心议程包括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议独立董事津贴议案、审议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1人,代表股份1,668,913,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486%。其中现场投票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68,440,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02%;网络投票股东931人,代表股份500,473,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84%。中小股东方面,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4人,代表股份208,338,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7%。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候选人姓名 | 职务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表决结果 |
|---|---|---|---|---|---|---|
| 傅利泉 |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636,034,761股 | 98.03% | 175,459,947股 | 84.22% | 当选 |
| 吴军 |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657,839,844股 | 99.34% | 197,265,030股 | 94.68% | 当选 |
| 陈爱玲 |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633,697,380股 | 97.89% | 173,122,566股 | 83.10% | 当选 |
| 张晓明 |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657,850,591股 | 99.34% | 197,275,777股 | 94.69% | 当选 |
| 何申 |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657,822,844股 | 99.34% | 197,248,030股 | 94.68% | 当选 |
| 候选人姓名 | 职务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表决结果 |
|---|---|---|---|---|---|---|
| 陈林林 |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654,256,773股 | 99.12% | 193,681,959股 | 92.96% | 当选 |
| 肖俊 |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654,215,472股 | 99.12% | 193,640,658股 | 92.95% | 当选 |
| 王会娟 |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673,450,171股 | 100.27% | 212,875,357股 | 102.18% | 当选 |
上述当选的5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1名职工董事共同组成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本次会议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征集人,就《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共收到2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征集人已按照其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5,39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245,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2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825,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反对3,245,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2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5,42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反对2,379,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21,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4,84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2%;反对2,379,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弃权21,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尹梦琦、陈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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